标题:关于调整城镇终端综合水价结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fzggwyh/2025-00091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5年07月18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8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城镇终端综合水价结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有关供水企业:
根据《海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镇终端综合水价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现就调整我县城镇终端综合水价结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价税分离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为“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按量计收。
二、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供水企业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调整后的各类用水终端价格结构及价格标准,在缴费通知单、开具的发票等中列明“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
三、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价税分离后的水价结构政策,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及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水价结构政策顺利调整到位。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调整城镇终端综合水价标准
附件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调整城镇终端综合水价标准
用水类别 | 现行水价标准 (元/m³) | 调整后的供水价格 (元/m³) |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阶梯 | 1.80 | 1.70 |
第二阶梯 | 2.70 | 2.60 | |
第三阶梯 | 5.40 | 5.30 | |
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 | 1.85 | 1.75 | |
低收入居民水价 | 1.17 | 1.07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2.60 | 2.50 | |
特种用水 | 3.82 | 3.72 | |
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 | - | 0.10 | |
备注:调整终端综合水价前后仅结构发生变化,终端综合水价不变,用水户用水价格保持不变。如:改革前第一阶梯居民用水终端综合水价为1.80元/立方米(含0.10元/立方米的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改税后,单列“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即:第一阶梯居民用水终端综合水价1.80元/立方米为“对应的分类用水价格”1.70元/立方米+“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10元/立方米。其他类别用水价格以此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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