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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保亭县BT-2017-1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

索  引  号:-zrzyhghj/2020-00792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保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2020年11月02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2日 发布机构:

保亭县BT-2017-1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送审稿)


  为实施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好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保亭县BT-2017-1号地块项目。

  二、土地征收范围

  项目用地位于保城镇污水处理厂南侧,土地征收范围以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收地单位及面积

  保城镇春天村委会什巾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6.32亩,其中东环路已征收6.96亩,未征收9.36亩(具体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四、土地征收工作模式及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及《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模式以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作为征地、拆迁及补偿主体,保城镇人民政府进行配合,采取包干为主清点核算补偿为辅的方式进行征收安置补偿,具体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7月颁布实施的《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保亭部分)》,即我县Ⅰ类土地征收标准(72634元/亩)进行支付;

  (二)青苗补偿包干费:以片区种植作物种类为主,测算青苗种植面积,采取每亩包干价,原则上不超过50000元/亩;

  (三)坟墓迁移补助费: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四届二十八次〔2014〕5号)标准执行,不需要县政府提供墓地的6500元/座、需要县政府提供墓地的2500元/座;

  (四)测量费:按《2002年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标准收费350元/亩,桩点500元/个;

  (五)不可预见费:按照征地补偿款总额的5%计算,由征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使用;

  (六)工作经费:1000元/亩;

  (七)房屋、生产附属设施及构建物补偿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保亭县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八)社会保障:农业户籍被征地农民社保事项,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和《保亭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有关规定执行,由县农保局在征地过程中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九)房屋拆迁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拆户,由保城镇人民政府确定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拆户,进行地块选址,并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安置地用地手续;如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常务会议纪要》(十五届十次〔2017〕4号)文件执行;

  (十)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按《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约定用地单位有招工义务,用地单位应当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就业,如未签订招工协议,应由县就业局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再就业扶持。

  五、土地征收费用来源与支付方式

  由县征地拆迁办公室核算项目用地土地补偿款、青苗、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三项补偿款费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财政资金,以转账方式拨付至相关权益人,并主动接受纪检、审计、财政部门对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的监督。

  六、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保亭县BT-2017-1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保亭县BT-2017-1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金海波(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黄定贤(保城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清海(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主任)

          张  平(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符兴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办负责人)

          吴  云(县征地拆迁办公室)

  七、责任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土地征收公告及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2.负责土地征收补偿文件解释宣传工作

  3.负责指导土地征收范围红线的测量,分界及测量成果图的绘制工作

  (二)保城镇人民政府

  1.负责土地征收范围内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安排人员带队配合征迁办丈量农户承包地

  3.负责安排人员带队配合征迁办清点青苗、丈量地上附着物

  4.负责牵头按照方案要求、时间节点,动员农户做好土地、地上附着物丈量及青苗的清点工作

  (三)县征拆办

  1.负责土地征收范围内的青苗清点、地上附着物的丈量工作

  2.负责项目用地土地补偿款、青苗、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三项补偿款费用兑付工作

  3.负责做好土地征收后续其他工作

  八、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9年3月20日-2019年3月31日)

  在土地征收前,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将拟征收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土地征收经济组织。工作组要积极深入对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村小组,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及时将国家的相关补偿政策和法规切实宣传到户、到人,切实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说服和解释工作,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土地丈量阶段(2019年4月1日-2019年4月10日)

  在土地权属单位的配合下,测量土地征收范围内各农户的承包地面积。

  (三)清点补偿安置阶段(2019年4月10日-2019年4月30日)

  按照该方案,在县征拆办的组织下,与被征收户签订补偿协议。对于涉及宅基地唯一住房被征收的,按照县物价中心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意见完成补偿的,由其自主从以下二种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安置:以货币方式进行一次性补偿;由保城镇人民政府配合提供宅基地置换。

  (四)土地征收阶段(2019年5月1日-2019年5月20日)

  对已经兑付补偿款的群众,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动员做好地面附着物的拆除工作;对拒不拆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综合执法局等相关单位予以强制执行,确保按期完成土地征收工作。

  九、具体要求

  (一)广泛宣传发动。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征地的目的和意义,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尤其涉及到征地补偿安置是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要登门入户,正面引导,把标准讲清,把道理讲透,积极争取被征地农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认真履职,主动工作,勇挑重担,善于化解矛盾,决不允许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要依据法律和政策,维护和满足被征地农户和群众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要求,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做好维稳工作。土地征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有关方面必须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必须严格按程序和规定办事;必须加强宣传教育,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必须及时发现问题,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严格依规办事。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坚持依法征迁,廉洁工作,严格执行征地拆迁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政策标准,统筹兼顾征地拆迁各方利益,确保征地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征地相关费用。征地工作经费、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批文件中核定的标准和数额,直接拨款到相关负责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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