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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保亭县BT-2023-28号地块征收土地的预公告

索  引  号:zrzyhghj/2023-01179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保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30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30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亭县BT-2023-28号地块征收土地的预公告


为加快我县路网基础设施建设,需征收保城镇什底经济合作社、千付经济合作社部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征收土地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保亭县BT-2023-28号地块。

    二、征收范围、权属及面积

BT-2023-28号地块位于保亭县人民医院东北侧,用地总面积2.2309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1.7275公顷,涉及保城镇什底经济合作社1.6089公顷、千付经济合作社0.1186公顷,实际征收范围及面积以实地征地测量为准。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我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拟安排作为道路用地。

    四、土地现状调查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权利人要积极配合保城镇人民政府、县征拆专班等单位开展土地勘测;权属、地类、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以及做好拟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等相关工作。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9月公布的《海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亭部分)》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7月公布的《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以依法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房屋拆迁安置按照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后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安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房及其他构筑物的,按《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10月30日至2023年11月10日。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上述告知事项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如对上述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有异议,可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保亭县BT-2023-28号地块勘测定界图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9日    

附件:保亭县BT-2023-28号地块勘测定界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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