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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保亭县BT-2023-3(1)号地块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

索  引  号:zrzyhghj/2023-01327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保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07日 发文字号:琼府委托(保亭)〔2023〕13 号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7日 发布机构: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保亭县BT-2023-3(1)号地块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亭县BT-2023-3(1)号地块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事项已经根据省政府的委托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征收保城镇什办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5246公顷,并0.5246公顷集体农用地(含耕地0.0347公顷3.6981公顷国有农用地(含耕地0.05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二、县政府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按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同时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县政府应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零售商业/商务金融混合用地(零售商业70%/商务金融30%)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你县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67.5632万元

、项目具体供地情况须及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3107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财政厅、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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