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保亭县BT-2023-31号等3个地块征收土地的预公告
索 引 号:zrzyhghj/2023-01472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保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4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4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亭县BT-2023-31号等3个地块征收土地的预公告
为实施我县国土空间规划,需征收保城镇春天村委会什巾经济合作社、西舍经济合作社部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征收土地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保亭县BT-2023-31号等3个地块(地块编号为BT-2023-31号、BT-2023-32号、BT-2023-33号)。
二、征收范围、权属及面积
BT-2023-31号等3个地块位于保亭县污水处理厂周边,用地总面积5.3362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5.3362公顷,涉及保城镇春天村委会什巾经济合作社4.0308公顷、西舍经济合作社1.3054公顷,实际征收范围及面积以实地征地测量为准。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我县公共事业需要用地,拟安排土地用途为排水用地。
四、土地现状调查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权利人要积极配合保城镇政府、县征拆专班等单位开展土地勘测、权属、地类、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以及做好拟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等相关工作。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9月公布的《海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亭部分)》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2023年12月公布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以依法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房屋拆迁安置按照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后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安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者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按《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26日。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上述告知事项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如对上述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有异议,可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保亭县BT-2023-31号等3个地块勘测定界图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2日
版权所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83668261 政府综合服务热线:0898-12345
琼ICP备0500004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90002 琼公网安备469029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