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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保亭县BT-2023-26号地块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索  引  号:zrzyhghj/2024-00407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保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14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4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亭县BT-2023-26号地块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做好我县BT-2023-26号地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县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保亭县BT-2023-26号地块。

二、征收范围

BT-2023-26号地块位于保亭县加茂镇东北侧,用地总面积3.7937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2.1018公顷,涉及加茂镇加茂村委会友具上村小组0.7085公顷、市队村小组0.0776公顷、毛林一队村小组0.2751公顷、毛林二队村小组0.7279公顷、石弄村小组0.0136公顷、北赖上一村小组0.2991公顷集体所有土地。实际征收范围及面积以实地征地测量为准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加茂镇毛林一队村小组等6个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2.1018公顷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2.1016公顷,建设用地0.0002公顷

四、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我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拟安排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拟征收2.1018公顷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人民政府2024313日印发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海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亭部分)》执行加茂片区综合地价标准6.4512万/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0720万/亩、安置补助费标准3.3792万/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府〔2023〕29号)执行

(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以依法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房屋拆迁安置按照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置对象

项目用地范围内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七、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有关规定,加茂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等部门各司其职,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八、办理补偿登记方式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加茂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请互相转告。

九、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513日至2024611日。

(二)如对上述有关事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其他自然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村民小组为单位或以自然人个体为主体,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51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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