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保亭县BT-2023-14(1)号地块征收土地的公告
索 引 号:zrzyhghj/2024-00412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保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14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4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亭县BT-2023-14(1)号地块征收土地的公告
BT-2023-14(1)号地块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已经省人民政府委托批准,现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保城镇什办经济合作社部分集体土地作为BT-2023-14(1)号地块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保亭县BT-2023-14(1)号地块
二、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该地块位东环路与宝亭大道交接处西南侧,用地总面积3.8622公顷。其中保城镇什办经济合作社0.6882公顷、保亭新星农场有限公司2.2883公顷、国有后备用地0.8505公顷、春天小学0.0352公顷。征收集体土地0.6882公顷,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农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保城镇什办经济合作社、面积0.6882公顷。具体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四、征地拆迁实施单位
由保城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征地拆迁事宜,县征地拆迁工作专班指导保城镇人民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亭新星农场有限公司、县教育局配合。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依据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2024年3月13日印发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中《海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亭部分)》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府〔2023〕29号)执行;
(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以依法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房屋拆迁安置按照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三项补偿主要采取货币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者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按《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根据《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保城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县财政局等部门各司其职,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落实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自本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材料,到保城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请相互转告。
(三)自本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上述征地范围内一律禁止抢种、套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着物。凡抢种、套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给予办理登记,不给予补偿,后果自负。
(四)本征地公告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保亭县BT-2023-14(1)号地块勘测定界图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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