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保亭县BT-2024-9号地块收回土地的公告
索 引 号:zrzyhghj/2024-01588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保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17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7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亭县BT-2024-9号地块收回土地的公告
为实施我县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县政府依法收回海南农垦金江农场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划拨土地作为保亭县BT-2024-9号地块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收回该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保亭县BT-2024-9号地块。
二、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该项目用地位于呀诺达景区东南侧,总面积2.8040公顷,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2.6945公顷、建设用地0.1095公顷,四至范围详见红线图。
三、被收地单位及面积
被收地权属单位:海南农垦金江农场有限公司,面积2.8040公顷。具体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四、收回土地补偿实施单位
由三道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收回补偿事宜,县征地拆迁工作专班指导三道镇人民政府开展收回补偿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道镇人民政府、海南农垦金江农场有限公司等单位配合。
五、收回土地补偿标准依据
(一)收回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中《海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亭部分)》执行;收回建设用地按土地评估进行补偿;
(二)农垦职工社保费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府〔2023〕29号)文件执行;
(四)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以三道镇人民政府与被补偿方共同选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房屋拆迁安置按照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四项补偿主要采取货币补偿。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收回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被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材料,到三道镇人民政府办理收回土地补偿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收回土地补偿登记的,将承担不利后果,请相互转告。
(二)自本收回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上述收回土地范围内禁止抢种、套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着物。凡抢种、套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给予办理登记,不给予补偿,后果自负。
(三)本收回土地公告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被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如对上述收回土地有关事项有异议,可在收回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附件:保亭县BT-2024-9号地块红线图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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