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保亭县BT-2024-34号地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索 引 号:zrzyhghj/2026-00030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保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发布机构: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保亭县BT-2024-34号地块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保亭县BT-2024-34号地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保府〔2025〕43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征收加茂镇毛烈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3744公顷;将0.3744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含耕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二、你县政府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按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同时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环卫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县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5.9904万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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