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3年鼓励 使用新能源汽车县级财政奖励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698917944/2023-00181 分 类:交通、工业 发文机关:保亭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30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30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3年鼓励使用
新能源汽车县级财政奖励方案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琼新汽办〔2023〕3号),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提质升级,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确保完成2023年推广新能源汽车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资金使用方向及来源
我县使用新能源汽车奖励资金重点围绕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释放消费潜力,拉动我县经济增长,营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氛围。使用新能源汽车奖励资金从财政资金中安排。
二、奖励对象
符合奖励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为在我省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列入奖励范围,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2.必须为初次登记上牌车辆,并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3.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车辆。
三、奖励标准及总量
(一)奖励类型及方式(2选1)
1.消费券奖励: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按照新能源汽车购车价格分档进行一次性奖励。其中,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奖励5000元消费券;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20万元(含)的每辆车奖励6000元消费券;购车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车奖励7000元消费券;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准。(消费券限用于我县纳统零售、旅游景点、餐饮、住宿等行业使用)
2.现金奖励: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按照新能源汽车购车价格分档进行一次性奖励。其中,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奖励4000元;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20万元(含)的每辆车奖励5000元;购车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车奖励6000元;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准。
(二)奖励总量:保亭县2023年新能源汽车县级财政奖励总量不超过400辆(含);具体以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在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办结时间(车辆登记证书打印时间)先后排序为准。
四、奖励资金申报
符合奖励资金申报要求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进行申报,县科工信局对新能源汽车个人或单位购车奖励申报材料受理、审核及新能源汽车购车奖励结果和消费券/现金金额对外公示工作。申报材料明细如下:
(一)消费券奖励所需申报材料
1.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个人用户)所需申报材料:汽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新能源汽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登记证书。
2.新能源汽车所有人(非个人用户)所需申报材料:营业执照、新能源汽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登记证书、企业银行账户信息、企业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截图。
(二)现金奖励所需申报材料
1.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个人用户)所需申报材料:汽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新能源汽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登记证书、汽车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2.新能源汽车所有人(非个人用户)所需申报材料:营业执照、新能源汽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登记证书、企业银行账户信息、企业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截图。
五、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一)县科工信局负责申报材料及奖励金额的审核。
(二)县科工信局将本次奖励资金列入2023年年度追加预算,并将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人的相关信息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奖励消费券/现金兑付至申报人。
(三)消费券自领取之日起半年内(180天)有效,逾期未使用视为自动放弃。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县科工信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公安交警部门要开辟新能源汽车上牌专用通道,确保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二)汽车销售企业要把产品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奖励区别开来,严禁汽车销售企业扣除政府财政奖励后开具销售发票;汽车销售企业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协助机动车所有人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奖励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申报人应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申报人应为机动车所有人,申报人与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电式车辆包括开具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电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驶证、银行账户所有人必须一致。每辆符合奖励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只可申报一次我县财政奖励。
(五)申报人应与汽车销售企业确认提车、预计完成登记上牌时间,避免因逾期登记上牌导致无法享受奖励。
(六)相关奖励资金申报实施细则及申报方式由县科工信局另行发布。
附件:保亭县消费券可使用商户信息表
—3—
版权所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83668261 政府综合服务热线:0898-12345
琼ICP备0500004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90002 琼公网安备469029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