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索 引 号:698917944/2024-00331 分 类:科技、教育 发文机关:保亭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09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09日 发布机构:保科工信规〔2024〕3号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办法(修订)》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72次常务会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9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科技创新
发展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提升保亭科技创新发展水平,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琼府〔2022〕10号)、《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创建省级创新型县(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保府〔2023〕1号)和《海南省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2026年)》(琼办发〔2023〕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保亭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在我县实质性运营具有法人资格且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
第三条保亭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实施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工作,根据当年度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年底编制我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奖励预算,列入次年县财政预算,待保亭县财政局下达预算后,再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发放奖励。
第四条保亭县财政局负责下达年度科技创新发展奖励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奖励措施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在我县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有效期满后,重新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次(含2次)。
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经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系统评价,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同时在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给予0.5万元/家奖励,连续奖励2年。一家企业同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只能享受一个类型企业的奖励。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该条款政策。
第七条创新型中小企业奖励。被省级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家一次性奖励。一家企业在同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只能享受一种类型企业的奖励。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该条款政策。
第八条平台培育和引进科技型企业奖励。鼓励我县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培育、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其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1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平台一次性奖励;引进省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剩余有效期须大于一年。引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剩余有效期小于一年的,在重新被认定通过后,按1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平台一次性奖励。鼓励我县各类创业创业平台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按0.1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平台一次性奖励。每年每家平台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专精特新企业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海南省“专精特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条研发经费奖励。对纳统单位和非纳统单位,按照其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10%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研发经费以单位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或研发专项审计报告为准;纳统单位包括科研机构(非财政拨款单位)和规上企业(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网报平台的企业)。研发经费中属于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费用应扣除。
第十一条科研平台、创新载体奖励。对新获批为省级的科研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院士创新平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工业设计中心及设计岛示范基地等)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创新载体,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以上获得省级科研平台、创新载体的企事业单位在保亭辖区内有实质性运营,才可享受奖励。
第十二条科研机构进驻奖励,鼓励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在我县设立科研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次性给予每家科研单位100万元奖励。
1.属于纳入国家统计的科研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1000万元以上,数据以科研机构的研发专项审计报告或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2.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达1500万元以上,数据以国家技术合同登记系统认定的交易额为准;
3.年度获得国家或省级科技项目资助金额达600万元以上,以获得立项和资金下达为准。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奖励,对于承担科研项目奖励,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项的奖励;对承担省级科研项目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项的奖励,对于国家级、省级要求配套县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不再奖励;对于我县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科研项目或属于县委县政府研究部署的重大科研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奖励采取后补助方式,奖励工作由保亭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隔年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奖励申报。企事业单位根据保亭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发布的申报指南对上年度获得的奖励类别自主申报。
第十六条奖励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保亭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保亭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业务股室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三)初审。保亭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业务股室受理后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出初审意见后报保亭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党组研究。
(四)审定。保亭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党组根据初审意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定,提出拟奖励计划,并将拟奖励计划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需对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保亭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资助资金需要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上操作,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在线公示。
第二十条为做好政策衔接,除在本办法出台实施之前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保府办规〔2020〕3号)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和新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外,其他条款不再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将适时修订。原《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办法》(保科工信规〔2024〕1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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