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技特派员 (团)管理办法》 的通知
索 引 号:698917944/2024-00359 分 类:科技、教育 发文机关:保亭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04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4日 发布机构:保科工信规〔2024〕4号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技特派员
(团)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直机关及企事业各单位,省属驻保亭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技特派员(团)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4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技特派员(团)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要求,深入推动科技人才下基层,切实解决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加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推动人才下沉、科技下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团)是指按照一定程序从县内外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新型研发机构、行业技术协会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征集,深入基层第一线开展科技成果示范、科技服务、创新创业、医疗卫生、企业驻点帮扶等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团)的职责
(一)农业科技类。主要围绕“乡村振兴”的科技需求,开展农业关键技术攻关,帮助解决农业生产技术难题;引进和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等科技成果,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带动培养产业发展;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培养农业技术骨干。鼓励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与当地企业和农民建立利益共同体。
(二)医疗卫生类。主要围绕基层医疗机构发展需要和基层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帮助基层医院拓展业务范围,增加诊疗科目,加强薄弱专科能力建设,提升常见病、多发病诊疗能力,推动基层医院医疗技术和能力的全面提升;帮助提高基层医院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推动医疗管理和服务水平同质提升;帮助制定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疾病分级诊疗目录,建立双向转诊通道和转诊平台,推动构建有序就医和诊疗新格局。
(三)企业服务类。主要围绕企业技术需求,协助制定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协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参与企业研发,解决企业生产和新产品研发中的技术问题,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促成企业与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平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企业研发团队,联合培养人才;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典型示范效应。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职责
(一)组建和管理科技特派员(团)队伍,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资源,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激励政策、创新工作机制。
(二)负责科技特派员(团)的工作衔接和协调指导,推动科技特派员(团)与辖区内行政村、企业、医疗机构、等主体对接,做好科技特派员(团)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开展科技特派员(团)征集入库、选派对接、考评奖励、培训交流,科技需求的收集,以及科技特派员(团)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例收集。
(四)协调解决科技特派员(团)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派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审核、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科技特派员(团),统筹协调相关资源,完善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
(二)负责本单位科技特派员(团)的派出管理、考评奖励、培训交流,收集本单位科技成果和典型案例,开展宣传报道。
第六条 受援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对接的科技特派员(团)的工作衔接和保障,必要时客观地为其提供工作成效证明。
(二)收集并向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反馈科技需求。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团)按照供给导向和需求导向相结合的机制,实行精准选派。鼓励各单位根据专项任务、科研示范等定向选派科技特派员(团);乡村振兴挂职科技副乡镇长,“一所对一县”计划选派队伍,国家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简称“三区”科技人才计划),县农业科技110技术队伍、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的科研队伍、省县级科技项目实施团队直接纳入县级科技特派员队伍。
第八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个人科技特派员具体条件
1.需取得该领域初级及以上职称或从事该领域工作2年及上;
2.需具有大专以上文凭,所学专业需与该领域相符或高度相似;
3.对直接纳入县级科技特派员的不做以上要求。
(二)科技特派团具体条件
1.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团队一般不超过3人;
2.团队牵头人需取得该领域中职及以上职称或从事该领域工作5年及上;
3.团队其他成员需取得该领域初级及以上职称或从事该领域工作2年及上。
第九条 申请具体条件
(一)农业科技特派员(团)资格条件
1.熟悉基层一线农业种植情况,对服务基层一线有浓厚兴趣,能帮助基层一线解决农业堵点难点;
2.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和技术特长,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3.同时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要求。
(二)企业科技特派员资格条件
1.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院所具有技术专长的教师、科技人员;
2.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和技术特长,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3.熟悉企业科研情况,有志于从事产学研结合工作,对服务科技型企业有浓厚兴趣,能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科技问题;
4.同时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要求。
(三)医疗科技特派员资格条件
1.具有扎实的医疗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取得相应医疗技能证书;
2.熟悉基层一线医疗卫生情况,对服务基层一线有浓厚兴趣,能帮助基层一线解决医疗难题;
3.同时满足第八点基本条件要求。
第十条 选派程序
(一)征集。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定期发布科技特派员(团)征集通知,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团队自愿申请。有技术需求的企业、乡镇、医疗机构可填写《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技特派员(团)拟派驻基本情况和技术需求表》提交至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二)入库。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并发布入库文件。
(三)对接选派。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结合申报及技术需求情况,对应选派科技特派员下沉基层、企业、医疗机构等开展服务。受援单位、科技特派员(团)、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签订《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技特派员(团)三方协议书》。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含科技特派团成员)应在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进行信息登记,并按照动态管理要求,及时上交工作情况、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等,作为科技特派员考核评优及后续择优支持的重要依据。科技特派员应在每次服务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当次服务日志填报,并上交至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认定有效期为2年,认定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报。科技特派员根据自身工作任务、受援单位需求及服务地实际开展服务,一年内到受援单位开展现场服务不少于20天;科技特派团有效期可依据项目实施时间进行调整,最长年限为3年。
第十三条 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特派员(含科技特派团成员)如发生调出原单位、退休、辞职、去世等情况,受援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视情况取消认定和经费拨付,不得擅自更换服务人员和服务地点。
第十四条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于每年年底组织科技特派员(含科技特派团成员)考核工作,对完成任务情况、服务时长、工作日志完善度、服务绩效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后续经费拨付、连续选派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科技特派团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结果作为后续经费拨付、连续选派的重要依据。乡村振兴挂职科技副乡镇长,“一所对一县”计划选派队伍,国家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简称“三区”科技人才计划)、县农业科技110技术队伍等不再重复考核。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流程
(一)发布通知。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发布科技特派员绩效评价通知,明确评价原则、评价要求、评价流程、工作重点等具体内容。
(二)材料提交。科技特派员(含科技特派团成员)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开展实际情况,撰写年度工作总结材料报送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三)评价确认。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科技特派员的绩效评价材料提交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四)结果公示。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及时在人民政府网公示科技特派员的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各受援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科技特派员(团)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技特派员(团)管理、考核的具体办法,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团)的管理、考核工作,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及科技服务情况,发现科技特派员(团)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责令改正并报告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 科技特派员(团)应主动积极与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受援单位、受援地要为科技特派员(团)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科技特派员(团)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对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含科技特派团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
(一)未按相关要求开展服务工作,或开展服务工作滞后、服务质量不高。
(二)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三)对报送科技服务内容、成效弄虚作假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四)存在损害服务对象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条 科技特派员(含科技特派团成员)派出期间,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科技特派员入驻受援单位,应按要求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含科技特派团成员)在服务期间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得职工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科研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受援单位应当依法为科技特派员(含科技特派团成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相关单位或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创造特派员必需的生活、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认真履行签订协议的承诺,把特派员作为创新资源,充分利用特派员的科研成果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团)、受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签订科技帮扶协议,约定选派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针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技术保密、知识产权利益归属等问题,签署相应协议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在选派期间,因受援单位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已无法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等,企业科技特派员(含科技特派团成员)可提出中止派驻;科技特派员(含科技特派团成员)因身体原因、人事关系单位需要等原因,无法继续选派开展帮扶活动,受援单位可提出中止选派。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支持,从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科技特派员经费,支持科技特派员(团)服务示范基地建设、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广,落实科技特派员的生活补助等。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工作补助、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等。
(一)工作补助,是指科技特派员为受援单位开展科技服务的补助性工作经费。
(二)差旅费用,是指科技特派员往返驻地和服务受援单位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保险费用,是指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间购买的短期、个人、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意外保险。
(四)培训费用,是指科技特派员为受援单位组织技术培训、专题讲座时支付的专家讲课费、资料费、材料费、会议室租金等与培训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工作经费实行先用后补、年度总额包干制,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在完成与受援单位达成的服务内容和指标任务后,经年度考核达标后,由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直接将选派工作经费一次性发放给选派的科技特派员,由选派的科技特派员按照选派工作开支范围自行安排使用。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经费标准。科技特派员(含科技特派团成员)每年年度考核达标后一次性发放五千元经费;对于我县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科研项目或属于县委县政府研究部署的重大科研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乡村振兴挂职科技副乡镇长,“一所对一县”计划选派队伍,国家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简称“三区”科技人才计划),县农业科技110技术队伍等已享受省级或县级其他项目经费补助的科技特派员不再重复享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技特派员(团)派出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科技特派员(团)工作经费、项目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项目牵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监控结果作为后续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在科技特派员(团)申报认定、考核管理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人员、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取消其县科技特派员(团)称号。
第七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团)年度工作任务要纳入单位年度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各类评先评优工作要向作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含科技特派团成员)给予优先倾斜。鼓励将科技特派员(含科技特派团成员)工作经历和工作实绩作为单位岗位聘用的重要条件,优先聘用并重点使用。
第三十三条 支持科技特派员(团)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将实际收益、服务成效和基层考核挂钩,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各方科技成果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强化对科技特派员工作评价,对评价结果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含科技特派团成员),授予优秀科技特派员(含科技特派团成员)荣誉称号,积极推荐申报海南省相关人才计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4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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