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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沉香产业发展扶持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698917944/2025-00113 分  类:科技、教育 发文机关:保亭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2025年05月19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9日 发布机构: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沉香产业发展扶持措施通知

各有关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沉香产业发展扶持措施》已经第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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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沉香产业发展扶持措施

为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沉香产业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县沉香产业发展和优化布局,促进沉香产业补链、延链、强链,推动保亭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海南省沉香全产业链创新发展规划(2023-2030年)》《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快海南沉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4年海南省推进沉香产业发展工作要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全产业链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扶持对象

(一)在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种植沉香的种植户、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

(二)在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沉香加工、贸易、零售等为主营业务且实质性经营的实体市场主体。

二、扶持内容

(一)鼓励推广沉香种植。持农户、合作社、企业推广种植优良沉香种苗,采取先种后补的原则,每户农户连片种植面积不少于10亩(含),每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片种植面积不少于50亩(含),传统白木香每亩种植150株(含)至180株(含),易结香沉香品种每亩种植250株(含)至300株(含),每户农户、每家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后管护时间达到半年以上,成活率要达到85%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发展沉香苗圃基地。自本措施实施之日起,县内新建沉香种苗培育基地面积达5亩以上(含),经营满一年以上,且年出圃种苗不少于20万株(含),沉香品种不少于2种(含),技术员不少于2人(含),并按照苗圃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自本措施实施之日起,苗圃基地在我县内推广沉香优良种苗当年度达到1万株(含)至5万株(不含)、5万株(含)至10万株(不含)、10万株以上(含),并经过种植户半年管理后,成活率达85%以上,分别给予2万元、6万元、10万元补贴。

(三)支持保亭沉香加工生产。在保亭县内实质性具有生产功能的沉香加工生产场所,截止本措施实施之日(不含当日),实际生产经营至少一年(含本措施实施前,已有期间)。加工生产区域合计面积100平米(含)至500平米(不含),累计投入不少于20万元(含),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加工生产区域合计面积500平米以上(含),累计投入不少于50万元(含),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加工生产区域合计面积500平米以上(不含)至2000平米(含),累计投入不少于100万元(含),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加工生产区域合计面积2000平米以上(不含),累计投入300万元以上(含),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四)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建立沉香产业联合体。支持联合体内的企业和科研机构联合申报关于沉香产业的科技项目,支持其开展沉香品种选育、结香技术、新产品开发等技术攻关研究,具有推动保亭县沉香产业发展的项目可推荐申报省级重点研发专项。

(五)支持保亭沉香品牌打造。

1.开设沉香销售门店在保亭县内新设实质性经营的各类特色沉香店(馆)或在县市监部门有登记备案的线上正常运营网店,截止本措施实施之日(不含当日),实际经营期至少一年,且沉香相关产品年销售额达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不含),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沉香相关产品年销售额达20万元以上(含)至50万元(不含)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沉香相关产品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含)至100万元(不含)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万元;沉香相关产品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含),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

2.沉香产品营销推介。自本措施实施之日起,对参加市县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在海南省内举办的展销会、博览会等会展的,每个单位补贴0.3万元;参加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内展销会、博览会等会展的,每个单位补贴0.5万元;参加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国际性展销会、博览会等会展的,每个单位补贴1万元。一年内同一家企业申请相同的补贴不超过3次(含)。

3.沉香产品质量认证。自本措施实施之日起,对沉香生产经营主体产品通过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补贴0.5万元;通过名特优新认证的,补贴0.5万元;通过国际或欧盟认证的,补贴1万元。一年内同一家企业申请相同的补贴不超过3次(含)。

三、附则

(一)本措施所需奖励补助资金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县科工信局负责牵头实施,每年发布申报指南,明确资金申报、审核流程等事项。各项奖励补助采用隔年发放,申报主体在当年提出申请,经县科工信局审核、公示无问题后,汇总当年度的申报沉香产业奖励补助资金总额,并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纳入次年财政预算,预算下达至县科工信局后,再向申报主体发放奖励补助。

(二)本措施实施前,已存在的沉香种植主体,其既有种植规模、基地不纳入本措施扶持范围。

(三)符合本措施并同时符合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补。

(四)当年度因偷税漏税被税务部门处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因环保污染被行政处罚的企业,不能申报相关奖补。

(五)申报主体需对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资助资金需要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上操作,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在线公示。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申报主体,取消其申报资格,追缴获资助的财政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

(六)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农户、企业、合作社等主体,不得占用耕地或其他违反土地用途方式发展沉香产业,如有违反规定,不可申请沉香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七)本措施由县科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措施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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