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研发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698917944/2025-00197 分 类:科技、教育 发文机关:保亭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04日 发文字号:保科工信规〔2025〕2号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4日 发布机构: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研发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直机关及企事业各单位,省属驻保亭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研发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5年8月4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研发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发展战略,提升我县科技创新水平能力,进一步健全科学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和海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研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发项目)是指保亭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财政经费支持我县有关单位围绕保亭十大特色重点产业开展的科学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保亭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我县科技创新需求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需要,根据我县科技创新需求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需要,经县政府批准或按规定程序,可设立、调整和完善科技项目的专项类型、组织方式、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向。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是县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科技项目经费达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科技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亭县科技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终止、监督等环节的管理。省级“揭榜挂帅”项目及市县联合项目等省级研发项目依据省级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指南发布和项目征集
第五条 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编制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指南中明确项目支持方向、申报方式、申报条件、资助方式、资助额度、实施年限等内容。
第六条 研发项目以保亭县产业和技术需求为导向,通过公开征集、定向征集、揭榜挂帅、应急攻关等多种方式,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性相结合的项目产生机制。
(一)公开征集。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定期受理、定期评审的原则设立研发项目。
(二)定向征集。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的部署或者工作需要,直接向高校、科研机构或者重点园区,采取定向委托或者定向择优的方式征集项目。
(三)揭榜挂帅。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需求为引导,以解决问题成效为标准,公开向社会发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需求榜单,并明确榜单任务目标、考核标准、揭榜方资格要求、支持方式与额度、揭榜流程等,榜单任务解决方案经专家论证可行后,按程序确定揭榜单位并签订任务书,攻克制约保亭产业发展的技术难题。
(四)应急攻关。面向突发应急公共事件和县委县政府高度关注的重大科研任务,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建立快速论证、审批和资金拨付机制。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受理
第七条 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具体要求以申报指南为准。项目申报采取承诺制,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可单独申报或联合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保亭县域内实质性运营的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或新型研发机构,企业需运行一年以上。重点科研机构院校在我县设立分机构,其分支机构主要的研发活动和业务均在我县开展,具备独立组织实施研发项目的条件,可适当放宽独立法人资格。研发项目不受理个人申报;
(二)申报单位实质性运营,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人才、技术、装备等基础条件,财务状况良好;
(三)曾经获得保亭县研发项目支持的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保亭县研发项目中,有2项及以上逾期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处于终止程序中的视同未通过)的,在相关问题解决前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保亭县研发项目;
(四)已获得国家、省级和其他市县科技专项经费资助的同一项目内容,不得重复申报保亭县研发项目;
(五)申报指南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结合自身实际,依据项目类型、项目阶段、以及同步开展项目数量等情况自主申报,申报单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但可按照就高原则择一申请。
第十条 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集中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以项目申报通知为准,自项目申报通知发布日至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除应急攻关类外)。
第四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一条 立项评审一般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行政审定、公示立项等程序。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项目申报材料须通过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应反馈给项目申报单位。
(一)对符合项目申报条件、但申报材料存在缺漏的,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单位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补充,逾期未补充或补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通过。
(二)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实名反应,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每个专业组从省级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不少于5位专家,根据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与国内外同类研究类比)、项目的应用前景(预期成果和社会、经济效益)、项目的可行性(技术力量、资金、科研设施及管理水平等)、立项的科学依据及合理性、技术线路的科学性等指标进行评价,并给出项目A、B、C档次和相应分数(总分100分,75分以上的项目为推荐档,60-75分为备选档,60分以下为淘汰档)。A档为推荐档,B档为备选档,C档为淘汰档,C档项目须给出淘汰理由,淘汰项目不进入实地考察程序。专家评审意见和评分结果是项目立项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入选项目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方案可根据领域进行分组,也可以根据现场核查路线进行分组。每个领域的技术专家至少2-3人、财务专家1人组成。
现场核查主要查看科研场所、设备、样品、人员构成、操作演示和申报单位财务状况。围绕以上内容研究确定具体核查指标及评分细则,项目核查总分100分。核查完成后由核查小组进行综合评分并研究提出核查意见,填写项目核查记录表并由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综合评分低于60分(不含)的由考察小组统一意见后予以淘汰,淘汰项目不进入行政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审定。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情况,按得分进行排序(若仅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以专家评分排序;若开展现场核查,以综合得分排序,专家评审占60%,现场核查占40%)。综合考虑本县产业结构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以及年度财政预算等因素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拟立项方案,并进行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公示立项。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拟立项项目。依据公示结果,发布立项通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七条 关于科技项目立项评审的其他环节未明确要求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省级最新的立项评审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过程管理(以下简称过程管理)是指研发项目立项后至项目绩效验收前相关业务的管理,包括任务书审核与签订、跟踪管理与报告、中期检查及评估、重要事项调整、终止及延期、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十九条 研发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交正式项目任务书,经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送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经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任务书是项目过程管理、绩效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任务书填写时,要求项目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不能减,项目组成员不能调整。县财政资助资金额度以立项批复为准,项目总经费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需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在任务书中附上相关说明,经项目申报单位和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生效。
项目期限从立项下达时间算起,科技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3年,在已形成成熟科研成果前提下也可提前完成。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中,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主要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由于特殊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对项目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调整任务书主要内容:
(一)因市场、技术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装备开发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合作单位)发生变更,或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发生重大改变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时,应充分评估调整对项目目标、经费、进度的影响,并提出详细的调整方案和补救措施;
(四)项目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等特殊原因变动的;
(五)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不改变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进行以下调整。
(一)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二)对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项目组成员进行调整。
(三)对项目经费预算科目调剂,其中设备费需调剂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批。除设备费外其他直接费用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总额不变、项目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审批预算调剂时,原则上审批层级不超过三级。
调整事项需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在项目单位内部进行公开。上述调整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等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项目实施期届满的3个月(含3个月)前向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项目申请,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者项目无法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注销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四)项目负责人因死亡、伤病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且项目负责人无法调整的;
(五)项目因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难以继续实施或者不能完成项目任务指标的;
(六)其他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强制终止项目:
(一)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法律纠纷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立项后,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书签订或实施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一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三)项目组织管理不力,未落实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未按规定报告,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者注销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或者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科研不端及严重违规违法等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者拒绝整改,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项目任务书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未按要求提交绩效验收评价申请及相关材料的;
(七)其他需要强制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财政资助经费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终止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财政资助经费进行决算后报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结余经费及不合理开支按规定退回财政。财政资助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终止项目,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清算,结余经费及不合理开支按规定退回财政。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中期检查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等监督方式。
(一)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于每年6月份前,向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二)中期检查制度。对于项目实施周期3年(含3年)且分阶段拨付经费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执行第二个年度中后期,采取中期评估方式核查进展情况。评估结果为项目后续实施、资金支持和追踪问效提供决策依据。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和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继续实施或者撤销的重要依据。
评估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照项目任务书,对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产出及效果、经费使用进度及合规性等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分为A、B、C档。
1.按进度计划完成目标任务达到80%(含)以上的为A档。
2.按进度计划完成目标任务达到50%(含)—80%的为B档。
3.按进度计划完成目标任务不足50%的为C档。
中期评估结果为A档和B档的项目,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支持项目实施;其中对于评估结果为B档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未达标部分制定整改方案报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存在重大问题和难以继续实施、中期评估为C档的项目,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重大事项审批程序审定后可强制终止项目。
(三)随机抽查制度。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评估、检查等活动,根据科研监督管理需要,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发生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关于科技项目过程管理的其他环节未列明要求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省级最新的科技项目过程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绩效验收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任务书执行期满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要求绩效验收评价材料,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绩效验收评价材料的,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通过绩效验收评价”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执行实际情况提前申请验收,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执行期的三分之一。对因政策性或客观因素导致项目在任务书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无法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期满前至少1个月向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方可延期。一个项目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延期项目不再拨付项目剩余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以下绩效验收评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
(二)经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科技报告。
(三)审计报告。财政资助额度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及以上项目,须提供符合科技项目审计要求的审计报告。
(四)任务书复印件。
(五)附件。
1.完成任务书约定考核评价指标和研究开发内容的佐证材料。如第三方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成果转化应用、经济效益情况等。
2.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对应的主要发票、采购合同、委托合同、设备及材料购买验货单和出库单等相关财务佐证材料。
3.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绩效验收评价一般以会议或者通讯方式进行。会议评价视情况可采取审阅材料或者汇报答辩形式。
(一)项目成果为研究报告、论文等形式或财政经费资助额度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一般采取通讯方式或者会议审阅材料形式进行绩效验收评价。确有必要的,可采取会议汇报答辩形式。
(二)财政经费资助额度达到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采取汇报答辩形式进行绩效验收评价。
(三)财政经费资助额度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安排现场核查;其他项目考核指标中涉及到设备、样品、示范推广、操作演示、产业化的,视情况安排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意见作为专家组绩效验收评价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确保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研究成果,按规定标注“保亭县科技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Baot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ject Fund”,未按规定标注的论文、专著等研究成果,绩效验收评价时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绩效验收评价结论,分为“通过绩效验收评价”“结题”和“不通过绩效验收评价”。
(一)通过绩效验收评价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实施情况良好,按期完成任务书确定的考核指标(约束性指标)和研究开发内容任务80%以上(含)。
2.要求承担单位配套经费的项目,配套经费支出达到任务书约定的80%以上(含)。
3.财政专项资金单独核算,经费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绩效验收评价:
1.未达到任务书规定的主要考核指标,完成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开发内容任务不足80%。
2.要求承担单位配套经费的项目,配套经费支出不足任务书约定的80%。
3.提供的主要绩效验收评价文件、资料、数据存在严重缺失或弄虚作假的。
4.未按要求报批重大事项调整的。
5.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未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专项资金等情况的。
6.不配合绩效验收评价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结论为结题:
1.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完成度低于80%;
2.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预期性指标等,但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时提供了证据,经专家组认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勤勉尽职,已按项目任务合同书要求开展相关研发工作,经费使用合理合规。“不可抗力因素”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结题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专家组绩效验收评价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不作财务绩效验收评价的项目不作第(三)项内容意见:
(一)何时、何地、何单位组织;绩效验收评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是否符合要求。
(二)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和研究开发内容完成情况。
(三)项目资金落实、支出及资金结余情况,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合理,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财政经费资助金额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不通过绩效验收评价”和“结题”项目,要核定结余或使用不合理的财政经费具体金额。
(四)项目取得的重要成果、创新性、应用前景及示范推广等情况。
(五)项目组织管理和人才培养等情况。
(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七)绩效验收评价结论。
第三十三条 根据项目验收结论分4种情形奖惩:
(一)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二)不通过验收或终止合同的项目,剩余经费不再拨付,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结余经费及不合理开支按规定退回财政。因第三十一条中第(二)中第1条造成的,不影响项目负责人的申报资格;由第三十一条(二)中除1外的原因造成的,3年内不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或参与的保亭县科技项目,对其申报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项目不予推荐。若经费使用严重违规的,5年内不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或参与的保亭县科技项目,对其申报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项目不予推荐。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严重管理失职或违规行为的,可视情节暂停其1-3年申报资格。
(三)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和市场变化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拨付剩余经费,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结余经费及不合理开支按规定退回财政。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或科技项目管理制度造成终止或撤销项目执行的,记入不良信用管理。
(四)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通过验收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资金,并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具体比例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将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记入不良科研信用档案,5年内不受理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申报或参与的保亭县科技计划项目,对其申报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项目不予推荐。
第七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其项目研发经费配套资金按申请财政支持资金的1:2比例配套(对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配套资金比例可为1:1),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科研机构的,其项目研发经费配套资金按申请财政支持资金的1:1比例配套。对于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作为配套资金来源。项目承担单位用于项目组成员的人力成本可作为配套资金来源,除智力密集型项目外,其他项目中的项目组成员成本不能超过其配套资金的50%(含)。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从立项之日起追溯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追溯期内发生的费用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并提供合规票据和证明材料。项目执行期内(含追溯期)项目承担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作为研发专项的配套资金。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县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国家、省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口径、预算编制及预算调剂权限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据实编制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间接费用按照管理费、绩效支出编制。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项目相关的计算机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业务费中报销,报销标准参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包干办法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严格执行。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1.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比例核定。对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不含),具体项目类型认定标准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阶段支出,项目执行期内可安排绩效支出的50%,项目验收通过后支出剩余部分。项目终止、不通过验收的,不得继续安排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3.项目由多个单位承担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牵头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预算评审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预算评审的因素。
第三十八条 县级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原则上采取前补助方式,事业单位或民办非科研机构承担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批拨付方式,企业承担的项目可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具体适用条件和操作细则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在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三十九条 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财政资金。联合研发项目,牵头单位按照项目研究进度,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可通过项目间接费用或单位自有经费等渠道解决。
第四十一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 科学技术研发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科学技术研发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或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科技项目财政资金;
(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转移、套取、报销研发专项经费;
(七)截留、挤占、挪用科技项目经费;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科学技术研发项目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主管部门、县审计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项目及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十四条 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研发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动态监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县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情形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强制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或存在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八条 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科技项目评审、管理、验收、预算审核下达和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规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出具不实报告,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和海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处理结果可进行通报或公布,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建立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定期沟通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改革创新容错机制。在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由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报告说明情况,经专家评议认为符合客观实际,予以免责,不再追索已使用的合规财政资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前6个月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修订或重新制定。原《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保科工信规〔2021〕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在研期间的保亭县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可按本办法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可选择继续执行原合同约定或申请按本办法调整相关条款(如预算调剂权限等),经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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