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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698917944/2025-00201 分  类:科技、教育 发文机关:保亭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04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4日 发布机构: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直机关及企事业各单位,省属驻保亭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

               202584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科规〔2020〕15号)相关要求,推进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包括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县级众创空间、县级星创天地等主要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提供服务的创新创业载体

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所包括各类载体需另行制定具体的定位、认定条件等,作为本管理办法的附件,各类载体具体认定标准以附件为准。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创业平台重点围绕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创投资金、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创业服务等创新要素,为初创企业、创新团队、创客等创新主体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服务、创业辅导、创新资源对接等专业化服务,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孵化科创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保亭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由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运行成效显著,符合省级认定标准,由县科技管理部门择优推荐至省科技管理部门推荐认定为省级创新创业平台。

第五条 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创新创业平台的具体服务、认定、省级创新创业平台推荐、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县创新创业平台的管理办法;

(二)负责区域内县级创新创业平台的认定;

(三)负责省级创新创业平台的推荐工作;

(四)联合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细则;

(五)负责辖区内省级和县级平台的指导服务、日常运行监督年度考核、业务指导及绩效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落实国家关于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各项扶持政策,研究科技创新平台扶持政策,加大创新创业平台的培育力度,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备案)程序

第七条 县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集中评审、定期发布”的方式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的申报和认定(备案)工作。

备案是指企业等相关主体计划建设或已在运营的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前期已具备固定场所的基本条件,但未达到认定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的各项条件,可向县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承诺在备案期1年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可延长至1.5年)完成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认定的各项条件。备案平台运营机构每半年(每半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运营进展报告,经过县科技管理部门考核结果“良好”等级及以上,直接给予认定县级科技创新平台,其认定时间追溯至备案起始日期。

第八条 县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认定工作,根据需要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县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全县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要,发布认定(备案)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二)申请。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辖区申报单位填报申请材料。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真实、完整地填报相关材料,向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受理。由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单位申报的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材料,并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认定(备案)程序

(一)审核。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单位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

(二)备案。对暂未达到认定标准但具备发展潜力的企业,可先行申请纳入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培育库(备案库)。

(三)专家评审。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通过材料审查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根据评审需要,可组织实地考察。(选择备案程序,可不开展专家评审,待其备案满,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需对是否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等作出具体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结论分为同意推荐、备选、不推荐。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审标准应公开透明

(四)行政决策。县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县委县政府重大部署和全县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总体布局,召开局党组会议审议,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五)公示。经县科技管理部门审定的创新创业平台定认定(备案)结果,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任何单位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在公示期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附联系方式及有效证明材料)向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县科技管理部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处理决定应书面告知异议提出者,如异议成立导致认定结果变更的,应重新公示

(六)下达通知。完成公示后,由县科技管理部门下达认定(备案)文件。

第十一条对未能参与集中评审的创新平台,在合理情形下,且属于国家、省委省政府或县委县政府部署建设的重点县级创新创业平台,县科技管理部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认定(备案)

第三章 日常管理和考核运用

第十二条 经认定(备案)为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要自觉接受县科技管理部门及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统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并按有关要求填报;且经提醒后仍不按要求填报更正相关统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经认定(备案)为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运营机构应在30日内向所在县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在30日内做出审核结果,反馈给运营机构,同时将审核结果备案。经审核,如变更导致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的,按第十四条规定取消资格。

第十四条 对不能正常运营或已停止运营的县级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由县科技管理部门取消相应资格,并对运营主体所获得的财政资金予以清算,收回剩余和不合理支出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 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被认定备案满1科技企业孵化器可延长至1.5年须参加年度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经备案程序的平台,在培育期内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取消其创新创业平台备案资格并进行公告经考核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且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县科技管理部门正式认定为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其运营期限自备案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由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重点考核评价创新创业平台管理服务情况、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团队培育成效、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在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给予1年的整改期。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合格的,由县科技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应平台资格,并予以公告

十七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资格或影响年度考核结果的运营机构,立即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告,全额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及孳息,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县任何类别的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认定(备案)及相关财政支持项目;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考核内容和评定等级。根据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的考核绩效指标体系,对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县级众创空间、县级星创天地基础条件、孵化服务、孵化绩效等进行评分。评定等级如下:优秀(85 分以上,含85 分)、良好(70-85分,含70分)、基本合格(60-70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四章 资助与经费管理

第十 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对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县级财政运行后补助资金支持经备案程序的平台,考核到“优秀”“良好”等次,享受正式认定政策待遇。

(一)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补助;

(二)县级众创空间年度考核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补助;

(三)县级星创天地年度考核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补助。

服务运行后补助资金从县级财政经费中安排

第二十条服务运行后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平台场地租赁、维护及基本运营费用

2.为在孵企业/团队提供的公共服务设备购置、维护及技术服务成本;

3.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培训、导师辅导等费用;

4.平台信息化建设与维护费用;

5.引进专业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费用;

6.县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与创新创业服务直接相关的支出。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平台运营机构的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等人工成本;

2.与平台运营服务无关的差旅费、招待费、车辆运行费等;

3.基础设施建设(如新建、扩建、大型装修改造等);

4.投资、借贷、偿还债务或支付罚款、滞纳金;

5.捐赠、赞助;

6.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具体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由县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 财政运行后补助资金采用年度报告管理制度,将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到次年年度考核中,做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 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运营主体应严格按照我县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执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科技管理部门报告。主动接受县科技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 认定为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各类载体,可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县科技管理部门解释,每两年评估一次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修订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载体的类型,并按本办法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二十本办法与省级政策冲突时,以省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 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委省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

附件:1.县级企业孵化器功能定位和申报条件

2.县级众创空间功能定位和申报条件

3.县级星创天地功能定位和申报条件

4.考核细则

附件1

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功能定位和申报条件

一、功能定位

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二、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孵化器运营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财务等管理制度完备,统计数据齐全。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50%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有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已入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的企业占在孵企业40%以上。

5.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

6.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配备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

(二)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18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

(三)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425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85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四)运行满2年的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备案之日起连续计算),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取得显著成效,最近一个年度获评“优秀”等级的,可推荐到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属于国家、省委省政府或县委县政府部署建设的重要县级创新创业平台,县科技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认定。

附件2

县级众创空间功能定位和申报条件

一、功能定位

县级众创空间是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认定县级众创空间,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众创空间运营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2.具备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具有配套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3.拥有不低于25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15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60%。属租赁场地的,需签订三年以上租赁期限合同

4.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不低于10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2家。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6.管理规范,财务等管理制度完备,运营机构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二)众创空间服务对象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认定为县级众创空间且运行满2年,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取得显著成效,最近一个年度被县评为优秀的,可推荐到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

属于国家、省委省政府或县委县政府部署建设的重要县级创新创业平台,县科技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认定。

附件3

县级星创天地功能定位和申报条件

一、功能定位

县级星创天地是以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载体,面向农业农村,集聚创业人才,组织开展技术集成示范,开展创业人才培训,打造创业培育孵化基地,搭建投资者与创业者的对接平台。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认定县级星创天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申报单位即为星创天地的运营机构,应当是保亭县行政区域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

2.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50亩以上(含50亩)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可通过合作共建方式满足)。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3.建有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期不少于3年),能够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创创业空间、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及一定面积的创新创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

4.建有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上服务平台,提供行业动态、教育培训、产品展示、资源对接等服务;涉及农产品销售方面的应有自建网络电商平台,或依托省内、县内主流网络电商平台开展服务,推进商业模式创新。

5.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3人以上(含)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的创业导师团队,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6.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2个(含),且经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二)认定为县级星创天地且运行满2年,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取得显著成效,最近一个年度被县评为优秀的,可推荐到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为省级星创天地。

属于国家、省委省政府或县委县政府部署建设的重要县级星创天地,县科技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认定。



附件4

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权重

评估标准

一、基本

情况

(15分)

1.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

5

2000(含)以上(5分),1000(含)-2000㎡(3分),1000㎡以下不得分

2.在孵企业数量

10

15家(含)以上(10分);15家以下每少1家减0.5分;10家以下不得分

二、服务能力

(20分)

1.专职服务人员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数

3

3名(含)以上3分;每少1名减1分

2.创业导师数量(含兼职)

3

3名及以上3分;每少1名减1分

3.孵化基金运行情况

4

自建或合建投资基金并投资3个(含)以上项目得4分,每少1项减1分,0个不得分

4.签订合作的服务机构数量

2

5家(含以上(2分),2-4家(1分),1家以下不得分

5.考核期内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和教育培训数量及提供服务情况

8

15场次(含)以上(8分),10-14场次(6分),5-9场次(4分),2-4场次(2分),2场次以下不得分

三、服务绩效

(50分)

1.考核期内新增在孵企业数量

5

新增10家以上(5分);5-9家(4分),2-4家(3分),2家以下(1分),0家不得分

2.考核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数量

10

新增8家(含)以上(10分),5-7家(8分),2-4家(5分),2家以下(2分),0家不得分

3.考核期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10

新增8家(含)以上(10分),5-7家(8分),2-4家(5分),2家以下(2分),0家不得分

4.考核期内毕业企业数

5

5家(含)以上(5分),2-4家(4分),2家以下(1分),0家不得分

5.考核期内在孵企业获得专利数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

5

15%(含)以上(5分),11%-15%(4分),8%-10%(3分),5%-7%(2分),5%以下(1分)

6.考核期内孵化器建设运营情况

10

专家评分

1.资金合理利用,有明晰的财务报表,场地安排合理(8-10分);2.资金利用较合理,财务报表较明晰,场地安排较合理(5-7分);3.资金利用不够合理,财务报表不够明晰,场地安排不够合理(0-4分)。

6.考核期内孵化器建设运营情况

7.考核期内在孵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

5

10%(含)以上(5分),7%-9%(4分),4%-6%(3分),1%-3%(2分)

四、加分项目

(15分)

1.考核期内获得表彰的

5

获国家级表彰的(5分),获省级表彰的(3分),获市(县)表彰的(2分)

2.在孵企业参加大赛获名次奖励

5

获国家级表彰的(5分),获省级表彰的(3分),获市(县)表彰的(2分)

3.考核期内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情况

5

50万元(含)以上(5分),30(含)-49万元(4分);10(含)-30万元(3分)5(含)-10万元(2分),5万元以下(1分),0元不得分

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指标说明


一、基本情况

1.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

是指孵化器办公用房、孵化企业用房、中介机构用房等实用建筑面积总额。

2.在孵企业数量

在孵企业指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器场地内的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8个月,在孵时间一般不超过48个月。

二、服务能力

1.专职服务人员接受孵化专业培训人数

孵化器在职管理服务人员接受相关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证书。

2.创业导师数量(含兼职)

创业导师是由孵化器聘任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家、投融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及本单位经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备案的火炬创业导师和国家科技部入库的科技创新创业导师。

3.孵化基金运行情况

由孵化器自己建立或者合作建立,用于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考察孵化器投资能力。

4.签订合作的服务机构数量

签约中介机构数量是指与孵化器签订合同的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数量,包括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工商、税务、财务、法律、知识产权等各种国内外创业服务机构。考察孵化器为在孵企业对接社会网络资源的能力。

5.考核期内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和教育培训数量及提供等服务情况

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创新创业路演和教育培训活动及提供等服务情况。

三、孵化绩效

1.考核期内新增在孵企业数量

考核期内新入驻孵化器的企业。

2.考核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数量

考核期内入驻孵化器科技型中小企业,包含考核期内市县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备案企业数量。

3.考核期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在考核期内帮助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

4.考核期内毕业企业数

考核期内,在孵企业达到入孵协议规定的时间及毕业条件的企业。

5.考核期内在孵企业获得专利数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

考核期内,在孵企业在本年度考核前已获得专利的企业占所有在孵企业的比重。

6.考核期内孵化器建设运营情况

查看财务审计报告及工作总结,考查孵化器运营是否良好。

7.考核期内在孵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

考核期内,在孵企业在本年度考核前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所有在孵企业的比重。

四、加分项

1.考核期内获得表彰

协助省(市、县)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情况良好,受到各级表彰;

2.在孵企业参加大赛获名次奖励

当年组织在孵化企业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奖励的。

3.考核期内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情况

帮助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情况。

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权重

评估标准

一、基本情况(15分)

1.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

5

500(含)以上的(5分),350(含)-500(4分),250(含)-350(2分),250以下不得分

2.在孵企业(团队)数量

10

20家(含)以上(10分),15家以下每少1家减0.5分;10家以下不得分

二、服务能力(20)

1.专职服务人员接受孵化专业培训人数

3

3名(含)以上3分;每少1名减1分

2.创业导师数量(含兼职)

3

5名(含)以上3分;每少1名减1分,2名以下不得分

3.孵化基金运行情况

4

自建或合建投资基金并投资2个(含)以上项目(4分),每少1项减2分

4.签订合作的服务机构数量

2

5家(含)(2分),2-4家(1分),1家以下不得分

5.考核期内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及教育培训数量及提供服务情况

8

10场次(含)以上(8分),5-9场次(6分),5场以下不得分

三、服务绩效(50分)

1.考核期内新增在孵企业数量

7

新增10家(含)以上(7分),8-9家(5分),3-7家(3分),3家以下不得分

2.考核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入库数量

10

新增5家(含)以上(10分),3-4家(7分),2家(5分),1家(3分)

3.考核期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8

新增3家(含)以上(8分),2家(5分),1家(2分)

4.考核期内毕业企业(团队)数

5

5家(含)及以上(5分),每少1家扣1分

5.考核期内组织参加创新创业大赛企业(团队)数

10

10家(含)以上(10分),每少1家扣1分

6.考核期内建设运营情况

10

专家评分

1.资金合理利用,有明晰的财务报表,场地安排合理(8-10分);2.资金利用较合理,财务报表较明晰,场地安排较合理(5-7分);3.资金利用不够合理,财务报表不够明晰,场地安排不够合理(0-4分)。

6.考核期内建设运营情况

四、加分项目

(15分)

1.考核期内获得表彰的

5

获国家级表彰的(3分),获省级表彰的(2分),获市(县)表彰的(1

2.在孵企业(团队)参加大赛获名次奖励及其他工作成效突出的

5

获国家级表彰的(3分),获省级表彰的(2分),获市(县)表彰的(1分)

3.考核期内在孵企业(团队)获得投融资情况

5

20万元(含)以上(5分),15(含)-20万元(4分);10(含)-15万元(3分),5(含)-10万元(2分),5万元以下(1分)

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指标说明


一、基本情况

1.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

是指众创空间孵化器办公用房、孵化企业用房、中介机构用房等实用建筑面积总额。

2.在孵企业(团队)数量

在孵企业及指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的企业,在孵团队是指与众创空间签订众创空间入孵的,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在孵时间一般不超过48个月。

二、服务能力

1.专职服务人员接受孵化专业培训人数

众创空间在职管理服务人员接受相关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证书。

2.创业导师数量(含兼职)

创业导师既包括由众创空间聘任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的企业家、投融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也包括本单位经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备案的火炬创业导师和国家科技部入库的科技创新创业导师。

3.孵化基金运行情况

由众创空间自己建立或者合作建立,用于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考察众创空间投资能力。

4.签订合作的服务机构数量

签约中介机构数量是指与众创空间签订合同的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数量,包括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工商、税务、财务、法律、知识产权等各种国内外创业服务机构。考察孵化器为在孵企业对接社会网络资源的能力。

5.考核期内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教育培训数量及提供等服务情况

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创新创业路演和教育培训活动及提供等服务情况。

三、服务绩效

1.考核期内新增在孵企业数量

指考核期内新入驻孵化器的企业。

2.考核期内入驻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入库数量

考核期内入驻孵化器科技型中小企业,包含考核期内市县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备案企业。

3.考核期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在考核期内帮助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

4.考核期内毕业企业(团队)数

考核期内,在孵企业达到入孵协议规定的时间及毕业条件的企业及入驻团队注册为企业数。

5.当年组织参加创新创业大赛企业(团队)数量

孵化器组织在孵企业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数量。

6.考核期内建设运营情况

查看财务审计报告及工作总结,考查孵化器运营是否良好。

四、加分项

1.考核期内获得表彰的

协助省(市、县)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情况良好,受到各级表彰。

2.在孵企业(团队)参加大赛获名次奖励及其他工作成效突出的

当年组织在孵化企业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奖励的。

3.考核期内在孵企业(团队)获得投融资情况

帮助在孵企业(团队)获得投融资情况。

星创天地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权重)

二级指标

权重

考核标准

一、基本服务情况(32分)

1.服务场所面积

4

考核期内,场所面积满80平米得2分。每增加10平米加1分,累计最高得4分。

2.开展农业试验、生产用地面积

10

考核期内,场地面积达50亩得5分,每增加10亩得1分,累计最高得10分。

3.线上服务平台数量

8

考核期内,建有线上平台满1个得2分。每增加1个平台加2分,累计最高得8分。

4.线下服务平台数量

10

考核期内,建有线下平台满1个得2分。每增加1个平台加2分,累计最高得10分。

二、服务能力(25分)

1.星创天地专职服务人员数量

5

考核期内,专职服务人员数量满3人得 2分。每增加1名专职服务人员加1分, 累计最高得5分。

2.创新创业导师人数数量

5

考核期内,创新创业导师人数满3人得 2分。每增加1名导师加1分,累计最高得5分。

3.研发人员数量

5

考核期内,每1研发人员得1分,累计最高得5分。

4.入孵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情况

5

考核期内,协议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满3家得2分,考核期内,每新增1家得1分,累计最高得5分。

5.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毕业情况

5

考核期内,毕业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满2 家得2分,每新增1家得1分,累计最高得5分。

三、服务绩效(35分)

1.开展创新培训情况

10

考核期内,开展培训2场得5分,每增加 1场活动得1分,累计最高得10分。

2.开展创业活动情况

10

考核期内,举办活动2场得5分,每增加1场活动得1分,累计最高得10分。

3.举办的投资洽谈活动

3

考核期内,每举办1场活动得1分,累计最高得3分。

4.投融资等其他支持情况

2

考核期内,每提供1项支持得1分,累计最高得2分。

5.考核期内在建设运营情况

10

专家评分:1.资金合理利用,有明晰的财务报表,场地安排合理(8-10分);2.资金利用较合理,财务报表较明晰,场地安排较合理(5-7分);3.资金利用不够合理,财务报表不够明晰,场地安排不够合理(0-4分)。

四、附加分(8分)

1.获得荣誉情况

2

考核期内,获得国家级荣誉每项得1分,省级荣誉每项得0.5分,累计最高得2分。

2.国际合作情况

2.国际合作情况

2

考核期内,每建立1项国际合作得1分,累计最高得2分。

3.宣传报道情况

2

考核期内,每新增1次宣传报道得1分,累计最高得2分。

4.社会经济效益

2

考核期内,每新增1项满足带动经济效益情况得1分,累计最高得2分。

星创天地绩效考核指标说明


一、基本服务情况

1.服务场所面积

为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办公及公共服务场地总面积。

2.开展农业试验、生产用地面积

自有或通过长期租用为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的农用土地及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等场所总面积。

3.线上服务平台数量

为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的涉及电商、技术交易、创业培训等“互联网+"网络服务平台数量。

4.线下服务平台数量

创新创业示范场地、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创意创业空间、开放式办公场所、研发和检验测试、技术交易等线下公共服务平台数量。

二、服务能力

1.星创天地专职服务人员数量  

与星创天地签订协议,专职为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进行创业服务的人员的数量。

2.创新创业导师人数数量  

在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发展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导师人数。

3.研发人员数量  

创业团队和企业中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在内的从事研发活动的研发人员数量。

4.入孵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情况

成功吸引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

5.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毕业情况

成功从星创天地进入市场商业化运营创业团队和企业的数量。

三、服务绩效

1.开展创新培训情况

开展网络培训、授课培训、田间培训、一线实训,召开示范现场会、专题培训会情况,开展科普宣传等情况。

2.开展创业活动情况  

举办创新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情况,开展需求对接、市场推广等情况。

3.举办的投资洽谈活动

举办的投资者与创业者之间各类投融资洽谈活动次数。

4.投融资等其他支持情况

提供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含投融资贷款、租金减免、设备使用补贴、争取政府项目等支持情况。

5.考核期内建设运营情况

查看财务审计报告及工作总结,考查孵化器运营是否良好。

四、附加分 (8分)

1.获得荣誉情况

获得国家有关业务部门的荣誉;获得自治区有关业务部门荣誉。

2.国际合作情况

引进国际资本项目/企业(含港澳台)情况。

3.宣传报道情况

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平台等各类载体向外界宣传报道。

4.社会经济效益

辐射带动周边相关农牧业产业发展,吸纳就业人数、带动农民增收、助推脱贫户增收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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