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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林地经营权登记和林权抵押登记办理指南

索  引  号:428815921/2025-00078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保亭县林业局 成文日期:2025年09月05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5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林地经营权登记和林权抵押登记办理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规范我县林地经营权登记及林权抵押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动产登记规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可参照本指南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到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大厅进行办理。

一、林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情形

1.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可申请林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2.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可申请林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3.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五年以上的,可申请林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现场领取);

2.转让方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受让方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林权证(林地类不动产权证);

5.集体林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不动产中心、流转双方、政府签名盖章和留底备案一份。示范文本见附件1,可自行下载打印。);

6.转让方转让的林地如为家庭共有的,还需提供发包方(村集体)同意对外流转的书面同意书(要有村民代表三分之二同意签名和按手印)。

(四)办理流程

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

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领取林权流转材料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纸质文本、书面同意书)

填写内容并经村集体、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和盖章确认

返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审核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进行后续登记工作)

现场领取和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到窗口共同拍照

(转让方转让的林地为家庭共有的,转让方户口中所有成年人也需到现场进行面签和签署同意流转声明书)

发证
(三个工作日内)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家庭承包的集体林地对外流转期限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年限;

2.村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对外流转最长年限不得超过30年。

二、林权抵押登记

(一)申请主体

由抵押人和被抵押人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现场领取);

2.不动产权证书(林权证)(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原件);

5.借款合同及抵押物清单(原件);

6.银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7.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银行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与银行工作人员共同

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线下提交申请

窗口受理

提交申请材料

审核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补充空缺材料,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进行登记)

发证

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98-83669864

如有不理解之处,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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