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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征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

索  引  号:754391024/2023-00277 分  类: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发文机关:保亭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01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1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关于征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我局组织起草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关于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先按照程序进行批前公示:

1.公示时间:10天(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0日)

2.公示地点:保亭县人民政府网

3.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请发送btwtj0898@126.com。

(2)书面意见请送至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七仙广场路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3)为便于联系意见反馈人,请写明真实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4)意见、建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则亮 38663886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2023年12月1日             


附件1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旅游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保障旅游合法权益,提高行业诚信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国家、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保亭县旅游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保亭县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检查、记录、存储、发布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等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包括导游。

第四条 县旅文局负责本地区旅游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旅游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评估等。县旅文局相关股室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旅游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五条 县旅文局依托属地信用办,建立旅游行业的信用数据库和信用档案。旅游行业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存储、发布和应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警示信息、提示信息等构成,并根据社会信用代码一码制度归集记录。社会信用代码一码制度是指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以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的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信息是指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基础情况。

(一)旅游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身份证等信息。

(二)旅游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单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良好信息是指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诚信经营,行为规范,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主要是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市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县级(含)以上党委政府奖励表彰及通报表扬等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警示信息是指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二)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三)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四)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五)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六)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提示信息是指尚未违反法律法规,旅游管理部门劝诫、提醒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加强失范行为管理所形成的行为记录,主要包括《责令整改通知书》等。

第十一条 信用级别评价采用千分制,实行动态评价,具体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

(一)AAA级为诚信模范级别,分值在1050分以上;

(二)AA级为诚信优秀级别,分值在1030-1049分;

(三)A级为诚信级别,分值在960-1029分;其中,A级分值为1000分,A+级分值为1001-1029分,A-级分值为960-999分;

(四)B级为较诚信级别,分值在850-959分;

(五)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分值在600-849分;

(六)D级为不诚信级别,分值在599分以下。

第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对其积分有异议的,可自记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县旅文局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县旅文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实收集错误的,给予改正。

第十三条 对拥有信用A级及以上等级评价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诚信评价级别高的单位;在涉及打分的评先选优或考核活动时予以加分;

(二)符合评选A级旅游景区条件的,优先考虑诚信单位;

(三)符合评选A级旅行社条件的,优先考虑诚信单位;

(四)符合评选星级饭店条件的,优先考虑诚信单位;

(五)符合评先选优条件的,优先考虑诚信单位和诚信从业人员;

(六)推荐综合和业务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诚信单位和诚信从业人员;

(七)推荐各级旅游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察时,优先考虑诚信单位和诚信从业人员;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县旅文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旅文大队应当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也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失信旅游经营者和失信旅游从业人员,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失信旅游经营者负责人和失信旅游从业人员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旅游企业守信的规章制度,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第十五条 县旅文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旅文大队应当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相关失信旅游经营者和失信旅游从业人员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信用等级降为c级,并按规定予以惩戒。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县旅文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旅文大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取消诚信企业评选资格;

(二)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三)取消各级各类评选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县旅文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旅文大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向保亭县信用办申请对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亭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件:

旅游行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价类别

价标准

加减分

备注


旅游领域

虚假证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50


恶意拖欠工资、劳动报酬

-50


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0


不按规定申报材料的

-50


旅游从业人员接受馈赠的

-50


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50


违反旅行社条例,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50


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00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私自经营旅行社行为

-100



未按国家旅游法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行为

-100



导游员未持证上岗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

-100



景区擅自摆摊,圈地、占

点、妨碍旅游者观光,诱

骗旅游者购买商品行为

-100



景区未设警示标志,引发游客发生意外事故

-100



未评定星级宾级,擅自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宣传的经营行为

-100



情节更严重,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150



其他在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100-200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



附件2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推动文化市场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县文化市场信用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保亭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监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行政相对人包括在本县区域内依法登记或备案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以及在本县区域内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文化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信用信息公布、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主管全县文化市场信用管理以及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归集、更新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评价行政相对人信用的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行政相对人失信信息及行政相对人其他信息。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经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股东或者合伙人基本情况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经营单位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

(四)历年信用评价信息。

(五)其他反映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的失信信息包括:

(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二)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拒绝、阻挠执法;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等行为信息。

(四)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申请或接受执法检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信息。

(五)违反信用承诺的信息。

(六)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其他信息包括:

(一)在日常经营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获政府、行业协会表彰奖励信息。

(二)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获政府、行业协会表彰奖励信息。

(三)积极承担社会治安治理和禁毒、禁烟等社会责任和义务,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公益活动获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公益组织表彰奖励的信息。

(四)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采取“双公示”、“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录入,行政管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申报录入两种方式归集。

(一)行政相对人主要基本信息、行政相对人失信信息中的行政处罚信息由“双公示”、“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业务系统归集导入。

(二)行政相对人除行政处罚以外的失信信息由实施检查或发现行政相对人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表彰奖励信息由县旅文局审核后录入。

(三)行政相对人部分基本信息和非文旅部门表彰奖励的信息由行政相对人主动申报,经县旅文局审核后录入。行政相对人向县旅文局申报并提交证明材料,县旅文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及时归集信息。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信息归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属归集错误的,应予更改。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的记录期限为许可批准之日至注销之日,许可证被吊销的,记录期限延长至吊销之日起满10年;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行政相对人信息记录期限为自记录之日起满10年。

第十二条 保亭县旅文局要在日常管理、文化执法、行政许可工作中积极开展文化市场诚信主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第十三条 保亭县旅文局、行业协会要将文化市场诚信宣传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利用协会网站、微信等平台将信用宣传常态化,营造行业诚信经营氛围,提升会员诚信经营意识。

第十四条 全面推进保亭县文化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引导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签订文化市场诚信经营承诺书。

第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评价包括动态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行政相对人动态信用评分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产生后,实时计算得出的信用评分。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根据行政相对人信用评分按照信用等级标准确定。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信息纳入当年度行政相对人信用评级。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在当年度1月31日前公布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有效期为当年度公布日期至当年度12月31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人,不参加当年度信用评价。

(一)行政相对人上年度正常经营时间不足三个月的。

(二)其他不应参加当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评分采取加减分方式。行政相对人信用评分满分为100分,起评分为90分,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加减分。

(一)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但免予行政处罚的,每项违法行为减3分。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除按每项违规行为减3分外,再按照以下行政处罚情形累计减分: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减2分;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减3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减5分;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减20分;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减30分;同一案件处以多项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上情形最高分值减分。

(二)因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减30分。

(三)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因经营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因经营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或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减20分。

(四)有违反信用承诺行为的,每次减3分。

(五)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旅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的;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减30分。

(六)在经营中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未履行相关义务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减30分。

(七)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减12分。

(八)拒绝、阻挠执法;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隐瞒、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等以上行为的,减30分。

(九)开展消防安全生产、放心消费创建、文明创建活动不力的,各减10分。

(十)同一行为符合上述多条减分情形的,按照最高减分标准减分。

(十一)行政相对人年度内未有信用减分情形,且受到县旅文局或县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经县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可按照以下标准加分: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8分;市级,加5分;县市区级,加3分;开展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加3分。

第十八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行政相对人动态信用评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检查频次。

第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根据信用评分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文化市场管理信用等级设为四个级别,分别为:A级(守信)、B级(基本守信)、C级(失信)、D级(严重失信)。

(二)信用评分大于90分评定为A级(守信)。

(三)信用评分大于等于80分小于等于90分评定为B级(基本守信)。

(四)信用评分大于等于65分小于80分评定为C级(失信)。

(五)信用评分小于65分评定为D级(严重失信)。

第二十条 行政相对人动态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根据其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标准生成。

文化市场管理信用等级参考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微调,A级与优、优-对应,B级与良+、良、良-对应,C级与中+、中、中-,D级与差对应。若文化市场管理信用等级高于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则下调至和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应级别,若文化市场管理信用等级低于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一致的,则不调整。根据最终信用评价等级开展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省市信用体系建设网站、信用等级等平台展示相关信息,优先推介良好形象。

(二)准许行政相对人使用和宣传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三)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依法办理行政审批、备案、认证认可等业务。

(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相应减少检查频次。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从业。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县文旅局对其采取以下信用约束:

(一)举办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培训班,对行政相对人法定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

(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相应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行政相对人,县旅文局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将其列入专项整治行动或专题检查必检单位。

(二)对行政相对人法定负责人进行单独约谈教育。

(三)对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许可、注册备案、认证认可等申请的,从严审查,重点监管。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对其积分有异议的,可自记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县旅文局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县旅文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实收集错误的,给予改正。

第二十六条 “双公示”、“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是全县文化市场信用信息归集、数据分析、查询、交换与发布的重要平台。

第二十七条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全县文化市场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的发布。

第二十八条 信用信息的查询:

(一)公众可以查询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

(二)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职权可以查询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信用信息的交换:

(一)通过“双公示”、“双随机、一公开”平台自动报送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

(二)相关单位与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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