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海南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8240690/2024-00045 分 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保亭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2024年03月26日 发文字号:琼民规〔2023〕4号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6日 发布机构: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切实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成年孤儿合法权益,鼓励促进成年孤儿自立自强、回归和融入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中央编办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了《海南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成年后合法权益,促进其融入社会,自强自立,推动我省儿童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中央编办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年孤儿安置坚持政策引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原则,坚持鼓励成年孤儿自立自强、自谋职业、自我发展原则,坚持鼓励成年孤儿走向社会、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原则。
第二章 安置范围及方式
第三条 凡在本省儿童福利机构(含社会福利院儿童部,以下统称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适用本办法。
成年孤儿安置以户籍地安置为原则,户籍不在儿童福利机构的成年孤儿,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教育、公安、住建等相关部门进行安置。
第四条 对成年孤儿进行分类安置,安置方式包括社会安置、就学安置和供养安置。
(一)社会安置。社会安置是指促进成年孤儿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转向回归和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方式。经评估对具备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成年孤儿给予社会安置,帮助其融入社会。
(二)就学安置。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毕业或停止学业后按照本条第一款给予社会安置。
(三)供养安置。因重病重残等自身原因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成年孤儿,转入相应的社会福利机构继续给予集中供养。
第三章 安置程序
第五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在孤儿年满18周岁前6个月内对其民事行为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劳动就业能力以及精神状况、身体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仍在校就读的成年孤儿,待其毕业、退学等不再就读后1个月内进行评估。评估由集中供养的儿童福利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应在孤儿年满18周岁前1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 对符合社会安置条件的成年孤儿,由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将安置方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协调同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医保、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成年孤儿安置工作。
(一)就业。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实现就业,民政部门配合人社部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孤儿意愿,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对有就业能力的,纳入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在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按规定对自主就业或创业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培训等支持和帮助。
(二)住房。属于社会安置范围的成年孤儿,符合住房保障相关条件的,纳入保障性住房范围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优先实施保障,应保尽保。
(三)户籍。户籍迁移遵循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原则,有合法稳定住所(含所有权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社会福利机构)的,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接受安置的乡镇(街道)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有就业单位的,可选择在就业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四)基本生活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及时纳入低保等保障范围。
(五)社会保障。根据成年孤儿意愿帮助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依法确认农村籍成年孤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充分保障其农村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七)就学。继续就读全日制学校的成年孤儿,由所属机构按照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供养直至完成学业。孤儿成年后仍就学期间的学杂费纳入当地财政予以解决。
(八)参军入伍。对符合参军要求的成年孤儿,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伍。
第八条 社会安置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儿童福利机构与成年孤儿签订安置过渡期协议之日起算,过渡期时限一般不少于1年,由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定。过渡期内,各部门要按照相关工作职能帮助社会安置的成年孤儿解决就业、住房、户籍、社会保障等问题,确保成年孤儿适应回归社会后的生活、工作。
第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与符合社会安置的成年孤儿自安置之日起签订安置过渡期协议,明确相关事项。
第十条 因残疾等自身原因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成年孤儿,转入社会福利机构后,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按集中供养人员保障政策进行保障。
第四章 社会安置费来源及拨付
第十一条 各市县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孤儿保障标准等因素,给予不少于3万元的一次性社会安置补贴,具体标准由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调整。一次性社会安置补贴用于补助成年孤儿离开儿童福利机构后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保险、租住房屋、购买生活必需品等费用。在过渡期内,成年孤儿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支出安置补贴;过渡期满后,应当将剩余的安置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社会安置的成年孤儿个人银行账户,由其自行管理。
第五章 部门分工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落实安置政策,确保安置任务落实到位。
(一)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安置政策,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政策宣传,链接社会资源,动员社会组织关爱帮扶成年孤儿等工作;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做好成年孤儿身体状况评估、意愿征集、档案资料完善、遗留问题处理、办理离院手续等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落实成年孤儿继续教育、退役成年孤儿复学、学杂费减免等政策,指导学校推荐就业、创业。
(三)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成年孤儿户口迁移。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成年孤儿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等,依法为成年孤儿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开展安置前法治宣传教育。
(五)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的资金保障工作。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成年孤儿就业、创业服务及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成年孤儿合法劳动权益。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成年孤儿住房保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解决保障性住房。
(八)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籍成年孤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护。
(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成年孤儿退役后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安置政策,配合公安部门落户。
(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成年孤儿安置前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无缝衔接。
(十一)残联。配合将残疾成年孤儿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按规定享受惠残政策。对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残疾成年孤儿提供就业援助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成年孤儿社会安置后,不再享受集中供养的政策。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要建立长期关爱帮扶机制,定期开展走访探视,动态掌握成年孤儿的工作、生活及心理状况,提供心理关爱、信息咨询、资源链接等服务,凝聚社会力量,解决成年孤儿困难和问题,持续加强关注帮扶。
第十五条 儿童福利机构自成年孤儿社会安置之日起2年内,每年对其至少开展1次评估,对经评估因重大疾病、因意外致一、二级残疾等因素确实无法融入社会生活的成年孤儿,及时向成年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反馈,进行重新安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市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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