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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登记手续不齐全的公示

索  引  号:008240690/2025-00218 分  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保亭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2025年10月14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4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社会组织登记手续不齐全的公示

2024年至2025年,我局在开展“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相关工作中,发现一批因注册登记手续不齐全而未被录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管理平台的社会团体。

现将因注册登记手续不齐全而未被录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管理平台的社会团体公示如下:

序号

社会团体名称

政社字号

1

海南省保亭县什玲镇什来渠道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

社证字[2010]13号

2

海南省保亭县新政镇番雅渠道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

社证字[2008]01号

3

保亭县三道镇番那渠道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

社证字[2009]22号

4

保亭县加茂镇南昌渠道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

社证字[2008]03号

5

海南省保亭县加茂镇共村渠道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

社证字[2010]10号

6

保亭县六弓乡土眉东渠道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

社证字[2007]03号

7

保亭县六弓乡信具东渠道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

社证字[2008]04号

8

保城镇毛介村扶贫互助社

社证字[2010]04号

9

毛感乡毛位村扶贫互助社

社证字[2010]15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涉及注册登记手续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根据以上条款,愿意补齐手续的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主动申请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佐证和文件。在登记注册机关批准成立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补齐手续的时间: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0月20日止(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以上时间未主动申请补齐手续,视同放弃申请成立社团。

补齐手续的地点:保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谢猛 83662748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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