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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08240885/2020-00122 分  类:部门文件;规划计划 / 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 发文机关:保亭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2020年05月12日 发文字号:保农字〔2020〕57 号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12日 发布机构: 文件状态: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称“合格证”)制度,旨在推动农产品生产者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保障我县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顺利实施,按照《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0〕102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和省有关部门要求,进一步创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在全县范围内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产地收购者、屠宰厂(场)、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推动形成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新格局,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抓好农产品质量、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整体推进、因地制宜。按照全国“一盘棋”要求,我县统一试行合格证制度,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统一试行品类,统一监督管理,实现在全县范围内通查通识。

(二)突出重点、逐步完善。明确试行主体,选择农产品市场供给率高、商品化程度高的种植养殖生产者,聚焦试行品类,选择消费量大、风险隐患高的主要农产品。注重在试行中,总结经验,完善机制。

    (三)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农业农村相关部门、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要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产地收购者、屠宰厂(场)合格证开具和出具工作;同时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作配合,引导、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市场内销售者、大型超市等经营主体查验并留存合格证,逐步实现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

三、试行范围

(一)试行区域。全县范围。

(二)试行主体。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产地收购者、屠宰厂(场)列入试行范围。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

(三)试行品类。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罗非鱼种苗)。

四、开具要求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产地收购者、屠宰厂(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样式。全县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附件1),内容包含以下信息: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产地、生产者、产地收购者、屠宰厂(场)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及承诺声明。生产经营主体也可根据自身需要,进一步完善合格证信息。

鼓励已经注册国家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和海南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的生产经营主体,其产品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及检测防伪码。

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认定认证或登记证书的生产经营主体仍需开具合格证,可在合格证上标示相应的标识。

(二)承诺内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产地收购者、屠宰厂(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标准,执行现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三)开具方式。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产地收购者、屠宰厂(场)自行开具,一式二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四)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含出岛农产品)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

(五)市场查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工作衔接,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索证索票的要求,督促指导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大型超市严格查验并留存入市(进厂)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本方案规定需要开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凡未提供合格证的一律不得进入市场、超市销售,切实推动合格证制度落实落地。

五、实施步骤

(一)抓紧部署启动。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单位、各乡镇要明确工作目标,相互配合,有力有序推进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各项工作。

(二)建立主体名录。建立本县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产地收购者、屠宰厂(场)名录,形成包括生产、收购、屠宰主体名称、类型、所生产品种、生产规模、不良记录等信息。按照试行品类,对本县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仔细甄别比对、全面细致核查,全面摸清辖区内试行品类种植养殖生产者、产地收购者及屠宰厂(场)情况,完善名录数据库实行目录管理,确保合格证填写规范、信息完整、真实有效,确保试行主体按要求全面实施合格证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市场开办者进一步完善入场销售者档案,建立和实施合格证查验制度。

(三)加强工作指导。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合格证制度告知书发放给辖区内所有种植养殖生产者和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大型超市,做好对上述主体的指导服务。既要指导生产者正确开具合格证,也要指导生产者主动出具合格证,产地收购者查验、出具合格证,让农产品合格上市、带证销售。  

(四)强化监督检查。要按照法定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合格证开具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既要检查种植养殖生产者、产地收购者、屠宰厂(场)是否按要求开具并出具合格证,也要检查合格证的真实性,严防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等行为。对虚假开具合格证的主体,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大型超市的合格证查验留存情况开展检查,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重点对无法提供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抽检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依法查处。抽检发现提供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向食用农产品供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不合格产品的抽检结果以及合格证信息。

(五)集中宣传引导。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格证制度宣传,特别是在生产基地、农村主要路口、农贸市场等显著位置通过印发告知书、张贴宣传彩图、悬挂宣传标语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做到醒目易懂。让生产经营者明白、消费者知晓合格证制度在落实主体责任、保障消费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及虚假开具合格证应承担的后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落实合格证制度的共治氛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我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顺利实施工作,成立保亭县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成员如下:

组  长:李希丙(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组长:胡应武(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何海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许福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成  员:李善飞(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负责人)

卓祥珍(县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潘文进(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长)

文唐斌(保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李德铭(什玲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黄育敏(新政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黄少鹏(三道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林  维(响水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邹和平(加茂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陈永平(六弓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谭  忠(南林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高照辉(毛感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胡应武副局长兼任。

(二)加强保障支持。要将合格证制度试行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要积极争取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供工作经费保障;强化人员保障,进一步提升监督执法、技术服务、农产品认证等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逐步构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确保合格证真实开具、有效使用。

(三)加强绩效考核。建立考评机制,将合格证制度试行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确保试行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四)加强信息报送。县农业服务中心、县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要实行季报告工作机制,定期调试工作动态,分析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对策建议,分别于2020年8月1日、12月1日前形成书面报告,加盖公章通过OA公文平台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

 

附件:1.海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

2.种植养殖生产主体基本情况备案登记表

          3.种植养殖生产主体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

          4.屠宰厂(场)基本情况备案登记表

          5.产地收购商基本情况备案登记表

          6.保亭县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时间安排表


附件1至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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