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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8240885/2025-00508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保亭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08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8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县重点龙头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我县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培育和壮大县重点龙头企业队伍,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南繁、农业科技、农资流通服务或新型农业服务业等为主,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县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有效发挥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省、县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审核、认定和运行监测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新星居委员会协助县农业农村局做好本辖区内注册的或主要生产、加工基地在辖区内的县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县重点龙头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县重点龙头企业,必须是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南繁、农业科技、农资流通服务或新型农业服务业等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南繁、农业科技、农资流通服务或新型农业服务业等为主,企业的涉农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从事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经营业务的企业,资产总额须达200万元(含)以上,年营业额须达300万元(含)以上;从事休闲农业的企业,年营业额须达500万(含)元以上;从事农产品专业批发的企业年交易额须达1000万元(含)以上。

4.企业信用。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联农带农能力。企业应积极创新联农带农激励机制,推动农户享受发展生产、就业参与、土地流转、资金资产入股、生产托管、技术指导、订单生产、帮助产销对接、收益分红等多种收益,合理选择订单联结、股份联结、劳务联结、服务联结、租赁联结等方式,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实现互利多赢,促进产业增效益、农民增收益和集体增实力。原则上带动农户应达到50人以上,其中休闲农业企业要直接吸纳本地农民工就业40人以上,或年提供劳务用工达到500人次。

6.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和创品牌能力在全县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或品牌,产销率达70%以上;企业注重实施标准化生产,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近2年内没有发生过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七条 对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农业企业,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5年过渡期内带动脱贫人口就业明显的农业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 省内其他市县的重点龙头企业在我县设立子公司,建成投产当年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信用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可采用当年数据)的,可按程序申报县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县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新星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二)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新星居委员会)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三)推荐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新星居委员会)以正式文件向县农业农村局推荐候选企业名单,并附上企业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

第十条 县直属企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通过企业注册地或主要生产基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新星居委员会)申报,县农业农村局不直接受理企业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申报县重点龙头企业申请书。申请书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如实提供情况,还应提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限1500字以内。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5年过渡期内带动脱贫户就业情况明显的,可以另作说明)。

3.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企业须提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应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4.征信报告。申报企业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

5.企业的联农带农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联农带农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申报企业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2个年度的纳税情况证明。

7.产品质量、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出口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据实出具。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二条 县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一)材料初审。县农业农村局可组建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新星居委员会)推荐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县农业农村局对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二)征求意见。县农业农村局出具复核意见,提出候选名单,征求县发改(商务)、资规、生态环境、财政、应急、税务、银行、市场监管、供销等部门意见后,对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认定为县重点龙头企业,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经认定公布的县重点龙头企业,须注册入驻国家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和农业产业化相关信息采集平台。

第五章 运行监测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对县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管理机制,进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被认定或运行监测合格后的县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每满2年进行一次监测。

第十五条 运行监测程序:

(一)企业报送材料。被监测的县重点龙头企业按照监测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新星居委员会)报送材料。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乡镇人民政府(新星居委员会)对所辖县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出具监测意见后正式行文报县农业农村局。

(三)监测结果审定。县农业农村局可组建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上报的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新星居委员会)的监测意见和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的审核意见,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开展评估并出具初步监测审核意见,初步监测审核意见征求县发改(商务)、资规、生态环境、财政、应急、税务、银行、市场监管、供销等部门意见后,出具最终监测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县农业农村局颁发县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四)对因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县重点龙头企业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六条 县重点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变更企业名称的,由企业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材料、新的营业执照,乡镇人民政府(新星居委员会)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七条 监测合格的县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中若企业存在可以整改的问题,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期间保留龙头企业资格但不享受优惠政策。1年整改期内完成整改的,继续保留资格;1年整改期满后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运行监测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县重点龙头企业应于龙头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将满3个月前自觉主动申请运行监测,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逾期2个月仍不申请运行监测的企业,视为主动放弃县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资格证书作废后2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申报县重点龙头企业及申请运行监测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果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二十一条 县重点龙头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县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县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县重点龙头企业中推荐产生。

(三)省、县内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一:此件为准 保农规〔2025〕1号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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