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3期)
索 引 号:scjdglj/2022-00244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09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09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年第3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6月27日,我局对保亭县县城农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草虾(海水虾),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保亭保城薄利海鲜批发店。
检验机构: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保亭保城薄利海鲜批发店销售的草虾(海水虾)(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2年6月26日)进行抽样检验,7月15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AFSQC060762002C),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将该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草虾(海水虾)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7月1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经营者当事人王钟海,当天对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保亭保城薄利海鲜批发店限期整改。
经对当事人王钟海进行询问调查,该经营者6月26日从三亚市老鸿港海鲜批发市场的“祝语彤批发草虾老鸿港C4店”购进上述草虾(海水虾)50斤,购进价格为36.00元/斤,购进金额为1800元,销售价格45.00元/斤。当事人王钟海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草虾(海水虾)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及购进记录。2022年6月27日,上述批次不合格的草虾(海水虾)被抽样6.2斤,经营过程中有4斤死掉未售出,剩余的草虾(海水虾)已在市场上全部销售完毕。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剩余的草虾(海水虾)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的上述批次草虾(海水虾)。截至目前,未发现有客人因食用了上述草虾(海水虾),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王钟海(保亭保城薄利海鲜批发店)销售恩诺沙星项目检验不符合要求的草虾(海水虾)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应从轻处罚,但因当事人2021年7月有销售不合格的三角螺、青口螺被处罚过900元的违法记录,符合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31号“违法行为2-1,裁量阶次:较高;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保亭保城薄利海鲜批发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销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要求的草虾(海水虾)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1550.00元罚款。
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时对供货商三亚市老鸿港海鲜批发市场的“祝语彤批发草虾老鸿港C4店”开展了溯源调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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