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4期)
索 引 号:scjdglj/2022-00245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28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8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年第4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6月15日,我局对保亭县响水镇金江农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黄豆芽,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保亭响水进兰蔬菜摊。
检验机构: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五指山分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保亭响水进兰蔬菜摊销售的黄豆芽(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2年6月15日)进行抽样检验,7月12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SC20220308),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将该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7月1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经营者当事人莫日强,当天对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保亭响水进兰蔬菜摊限期整改。
经对当事人莫日强进行询问调查,该经营者6月15日从保亭批发商邓世良处购进上述黄豆芽15公斤,购进价格为3.00元/公斤,销售价格5.00元/公斤,货值金额为75.00元。当事人进货时未向供货方索取并留存票据凭证和记录台账。6月15日,上述批次不合格的黄豆芽被抽样3.2公斤,剩余的黄豆芽已在市场上全部销售完毕。同时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11月9日和2021年3月9日销售不合格豆芽和购进豆芽未落实索证索票被行政处罚过,属于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情形。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剩余的黄豆芽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的上述批次黄豆芽。截至目前,未发现有客人因食用了上述黄豆芽,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莫日强(保亭响水进兰蔬菜摊 )购进黄豆芽时未留存票据凭证和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属于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情形,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第七条第(七)项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从重处罚情形,以及符合《基准》序号30号“违法行为:2-2”的适用情形、《规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量幅度和《基准》序号31号“违法行为:2-1”的裁量基准,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保亭响水进兰蔬菜摊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未留存票据凭证和记录台账的行为处人民币4100.00元罚款;2.销售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黄豆芽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600.00元罚款。罚款合计人民币4700.00元。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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