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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5期)

索  引  号:scjdglj/2022-00255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30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30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年第5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6月8日,我局对保亭县县城农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黄豆芽,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保亭保城郑米豆芽生产小作坊(保亭保城郑米豆芽摊)。

检验机构: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保亭保城郑米豆芽摊销售的黄豆芽(规格:散装,生产日期:2022年6月4日)进行抽样检验,7月6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SPC20222533),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 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将该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7月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经营者当事人郑米,当天对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保亭保城郑米豆芽摊限期整改。

经对当事人郑米进行调查,该经营者郑米销售的黄豆芽系其本人的小作坊(保城郑米豆芽生产小作坊)生产,保亭保城郑米豆芽摊也系其本人的豆芽销售摊位。6月4日共生产黄豆芽60公斤,销售价格4.00元/公斤,货值金额为240.00元。当事人进货时未向供货方索取并留存票据凭证和记录台账。同时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16年、2018年、2020年、2021年生产销售不合格豆芽被行政处罚过5次,属于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情形。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剩余的黄豆芽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的上述批次黄豆芽。截至目前,未发现有客人因食用了上述黄豆芽,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米(保亭保城郑米豆芽生产小作坊)生产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参照《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参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县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受理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办理中。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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