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索 引 号:scjdglj/2023-00681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04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4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5日,我局对保亭县城农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其中1批次的食用农产品(食品名称:小姜)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保亭南林大富副食店。
检验机构: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6月15日,收到小姜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后,我局立即将该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小姜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0日,将小姜的《检验报告》送达至保亭南林大富副食店。
经对当事人陈琼进行调查,保亭南林大富副食店于2023年5月15日被抽检的小姜实际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0日,该摊位购进上述检验不合格小姜50斤,购进价格为8.7元/斤,购进金额为435元(50斤×8.7元/斤=435元),销售价格为10元/斤,截止2023年6月20日,购进的50斤小姜已经全部销售完,其中6.2斤是用于抽样检验,其它43.8斤都卖给市场上的散客,销售金额500元(50斤×10元/斤=500元),货值金额为500.00元,违法所得为65.00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
保亭南林大富副食店于2023年5月10日购进的上述批次小姜50斤,用于抽样6.2斤,因保亭南林大富副食店销售给散客,无法召回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小姜。截至目前,未发现有客人因食用了上述小姜,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保亭南林大富副食店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进货时索要供货商的电话联系方式、微信、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并保留微信支付凭证等相关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该批次不合格小姜的进货来源,没有影响食品安全追溯机制,无主观故意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小姜,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
县综合执法局决定对保亭南林大富副食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部门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地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保兴东路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编:572300
联系电话:0898-83662368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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