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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  引  号:scjdglj/2023-00894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26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6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6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5日,我局对保亭县城农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其中1批次的食用农产品(食品名称:苹果),敌敌畏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保亭万家惠商贸有限公司团结北路分公司

检验机构:农业农村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8月3日,收到苹果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后,我局立即将该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苹果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日,将苹果的《检验报告》送达至保亭万家惠商贸有限公司团结北路分公司。

保亭万家惠商贸有限公司团结北路分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从海南鲜惠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苹果,共购进了上述批次苹果(品名:洛川苹果85)560斤,购进价格为6.70元/斤,购进金额为3752.00元(560斤×6.70元=3752.00元),因该批次苹果在销售的过程中产生损耗20%,大约损耗100斤无法销售,共销售了460斤,销售价格为7.98元/斤,销售金额为3670.80元。上述苹果货值金额为3670.80元(460斤×7.98元/斤=3670.80元),违法所得 588.80元(460斤×7.98元/斤-460斤×6.70元/斤=588.80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

保亭万家惠商贸有限公司团结北路分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购进的上述批次苹果560斤,用于抽样6.74斤,因保亭万家惠商贸有限公司团结北路分公司将剩余的苹果销售给散客,无法召回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苹果。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苹果,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保亭万家惠商贸有限公司团结北路分公司销售敌敌畏项目不符合要求的苹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保亭万家惠商贸有限公司团结北路分公司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进货时索要供货商的联系方式、营业执照、购进票据、苹果的“快速检测报告”等相关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该批次不合格苹果的进货来源,没有影响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其无主观故意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苹果,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苹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保亭万家惠商贸有限公司团结北路分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部门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地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保兴东路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编:572300

联系电话:0898-83662368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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