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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期)

索  引  号:scjdglj/2023-01051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03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3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2023年第7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89日,我局对保亭县城农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其中1批次的食用农产品(食品名称:葱),戊唑醇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营者:保亭三道秋梅蔬菜摊。检验机构: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五指山分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9月4日,收到检验的葱为不合格的报告后,我局立即将该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8日,《检验报告》送达至保亭三道秋梅蔬菜摊

保亭三道秋梅蔬菜摊2023年8月9日从保亭三道菜篮子店购进上述批次葱,共购进了上述批次葱16斤,购进价格为4元/斤,购进金额为64元(16斤×4元/斤=64元),购进的16斤葱当天已全部销售出去,其中14斤销售给抽检人员用于检验,另外2斤销售给当地市场上的散客,销售价格均为7元/斤,销售总金额为112元(16斤X7元/斤=112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

保亭三道秋梅蔬菜摊2023年8月9日购进的上述批次16斤,用于抽样14斤,因保亭三道秋梅蔬菜摊销售给散客,无法召回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葱。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保亭三道秋梅蔬菜摊销售检验不合格葱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应当依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保亭三道秋梅蔬菜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进货时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索证索票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该批次不合格葱的进货来源,没有影响食品安全追溯机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

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保亭三道秋梅蔬菜摊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部门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地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保兴东路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编:572300

 联系电话:0898-83662368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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