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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3期)

索  引  号:scjdglj/2023-01242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28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8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3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4日,我局对保亭县辖区内校园及校园周边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其中1批次的餐饮具(餐饮具名称: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者: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三道农场呀诺之星幼儿园。检验机构: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五指山分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10月10日,收到餐碗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后,我局立即将该经营者涉嫌使用不合格餐碗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6日,将餐碗的《检验报告》送达至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三道农场呀诺之星幼儿园。

经查明,该批次餐碗为幼儿园多次重复使用的餐饮具,不收取任何费用,无违法所得。

(二)产品控制情况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三道农场呀诺之星幼儿园于2023年9月14加工的上述批次餐碗,属于可以重复使用的餐饮具,且只在幼儿园内使用,因此无需召回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餐碗。截至目前,未发现有学生因使用了上述餐碗,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三道农场呀诺之星幼儿园使用不合格餐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保亭县聚龙幼儿园食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部门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地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保兴东路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编:572300

 联系电话:0898-83662368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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