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期)
索 引 号:scjdglj/2024-00674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14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4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3日,我局对保亭县什玲农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其中1批次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名称:菜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营者:保亭什玲黄桂珊蔬菜摊(个体工商户)。检验机构: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五指山分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5月21日,收到菜豆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后,我局立即将该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菜豆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7日,将菜豆的《检验报告》送达至保亭什玲黄桂珊蔬菜摊(个体工商户)。
现查明,保亭什玲黄桂珊蔬菜摊(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4月23日购进上述不合格菜豆10斤,购进价格为6元/斤,购进金额为60元(10斤×6元=60元),销售价格为8元/斤,销售金额为80元,上述不合格菜豆的货值金额为80元,违法所得为80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
保亭什玲黄桂珊蔬菜摊(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4月23日购进上述批次菜豆10斤,用于抽样9.04斤,因保亭什玲黄桂珊蔬菜摊(个体工商户)销售给散客,无法召回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菜豆。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上述菜豆,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该摊位购进上述不合格菜豆未保存所采购菜豆的票据凭证和记录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的规定。该摊位购进上述不合格菜豆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菜豆的票据凭证和记录台账的行为依照《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菜豆的票据凭证的违法事实系初次违法,已按要求及时整改,并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其行为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符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府办规〔2023〕4号)附件:《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总序号37,违法行为种类:对食品摊贩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适用条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的规定,该违法行为符合免罚的情形。
2.该摊位销售不合格菜豆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依照《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所得较少、所经营的食品无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被行政部门处罚信息的证据,该摊位销售噻虫胶项目不符合要求的菜豆的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的通知>(琼市监规1〔2024〕号)附件:2.《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序号63号,违法行为(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裁量阶次:轻微违法情形;法定裁量因素:警告,罚款,裁量具体标准:从轻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不足950元罚款。
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保亭什玲黄桂珊蔬菜摊(个体工商户)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于600元罚款。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部门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地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保兴东路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编:572300
联系电话:0898-83662368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4日
版权所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83668261 政府综合服务热线:0898-12345
琼ICP备0500004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90002 琼公网安备469029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