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期)
索 引 号:scjdglj/2024-00686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15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5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4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6日,我局对保亭县什玲农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其中1批次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名称:马桔子),经抽样检验,2,4-滴和 2,4-滴钠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者:保亭什玲玉春水果摊。检验机构: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5月17日,收到马桔子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后,我局立即将该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马桔子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1日,将马桔子的《检验报告》送达至保亭什玲玉春水果摊。
现查明,保亭什玲玉春水果摊于2024年4月15日共购进上述不合格马桔子54.3斤,购进价格:4.7元/斤,共购进金额:255.21元(计算:54.3斤X4.7元/斤=255.21元),销售价格为7元/斤,剩余的47.4斤马桔子因全部腐烂而未售出,销售总金额:48.3元(计算:6.9斤×7元/斤=48.3元),上述不合格的马桔子货值金额:48.3 元,故违法所得 48.3 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
保亭什玲玉春水果摊于2024年4月15日购进上述批次马桔子54.3斤,用于抽样6.9斤,剩余的47.4斤马桔子因全部腐烂而未售出,故无产品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该摊位购进上述不合格马桔子未保存所采购的票据凭证和记录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的规定;该摊位购进上述不合格马桔子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票据凭证和记录台账的行为依照《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马桔子的票据凭证的违法事实系初次违法,已按要求整改,并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其行为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符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府办规(2023)4号)附件:《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总序号37,违法行为种类:对食品摊贩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适用条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的规定,该违法行为符合免罚的情形。
2.该摊位销售不合格马桔子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该摊位销售不合格马桔的行为依照《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所得较少、所经营的食品无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被行政部门处罚信息的证据,该摊位涉嫌销售2,4-滴和2,4-滴钠盐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马桔子的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的通知>(琼市监规〔2024〕1号)附件:2.《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序号63号,违法行为(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裁量阶次:轻微违法情形;法定裁量因素:警告,罚款,裁量具体标准:从轻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不足950元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保亭什玲玉春水果摊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600元罚款。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部门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地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保兴东路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编:572300
联系电话:0898-83662368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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