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6期)
索 引 号:scjdglj/2024-00785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30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30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6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2日,我局对保亭金江农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其中2批次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名称:大葱、小葱),经抽样检验,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及小葱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者:保亭响水艺海多果蔬店。检验机构: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五指山分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7月9日,收到大葱、小葱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后,我局立即将该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大葱、小葱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2日,将大葱、小葱的《检验报告》送达至保亭响水艺海多果蔬店。
现查明,保亭响水艺海多果蔬店于2024年6月12日分别购进了上述不合格小葱25斤,购进价格:3.6元/斤,购进金额:90元(计算:25斤×3.6元/斤=90元);购进上述不合格大葱14斤,购进价格:2.8元/斤,购进金额:39.2元(计算:14斤×2.8元/斤=39.2元)。其中13.02斤小葱用于抽样,销售价格为6元/斤,剩余的11.98斤以5元/斤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市场上的散客,销售总金额:138.02元(计算:11.98斤×5元/斤)+(13.02斤×6元/斤)=138.02元);剩余的13.18斤大葱用于抽样,销售价格为4.5元/斤,剩余的0.82斤以5元/斤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市场上的散客,销售总金额:63.41(计算:[13.18斤×4.5元/斤]+[0.82斤×5元/斤]=63.41元),上述不合格的小葱和大葱货值金额:201.43元,故违法所得201.43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
保亭响水艺海多果蔬店于2024年6月12日购进上述批次小葱25斤,用于抽样13.02斤,剩余11.98斤;购进上述批次大葱14斤,用于抽样13.18斤,剩余0.82斤,以上剩余的大葱及小葱均销售给散客,无法召回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大葱及小葱。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上述大葱及小葱,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保亭响水艺海多果蔬店销售不合格小葱和大葱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推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
依照《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保亭响水艺海多果蔬店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能够提供供货商的执照和购进票据,截至目前未接收到关于食用农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相关报告及投诉,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不知道所采购上述食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主观上没有存在故意的行为,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以及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的通知>(琼市监规(2024)1号)附件:1.《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之规定。
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保亭响水艺海多果蔬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于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部门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地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保兴东路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编:572300
联系电话:0898-83662368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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