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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7期)

索  引  号:scjdglj/2024-00797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21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1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2024年第7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11日,我局在保亭县城农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其中1批次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名称:文昌鸡),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者:保亭保城李际婵生食摊。检验机构: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7月31日,收到文昌鸡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后,我局立即将该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文昌鸡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日,文昌鸡《检验报告》送达至保亭保城李际婵生食摊

经营者自述,保亭保城李际婵生食摊于2024年7月11日从一个叫黄泽程的商贩那里购进文昌鸡,购进数量为48斤,购进价格为10.3元/斤,销售价格为17元/斤,货值金额为816元,违法所得816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

保亭保城李际婵生食摊2024年7月11日购进上述批次文昌鸡48斤,用于抽样6.48斤,因销售给散客,无法召回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文昌鸡。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上述文昌鸡,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保亭保城李际婵生食摊采购食品时未保存票据凭证和记录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未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和记录台账的违法事实。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文昌鸡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保亭保城李际婵生食摊未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和记录台账以及销售不合格文昌鸡的行为系初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符合《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六)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综合考量,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原则”的行政处罚原则,符合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情形的裁量阶次。

综上,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保亭保城李际婵生食摊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700元。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部门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地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保兴东路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编:572300

 联系电话:0898-83662368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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