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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8期)

索  引  号:scjdglj/2024-00803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01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1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2024年第8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5日,我局在保亭县城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其中1批次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名称:红萝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者:保亭长养温泉养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机构: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8月5日,收到红萝卜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后,我局立即将该经营者涉嫌使用售不合格红萝卜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5日,红萝卜《检验报告》送达至保亭长养温泉养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经调查,保亭长养温泉养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2024年7月5日从保亭佰姓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进货红萝卜5斤,购进价格:2.2元/斤,共购进金额:11 元(计算:5斤×2.2 元/斤=11元),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1元。保亭长养温泉养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提供了2024年7月5日的进货单发票,经事实证明在2024年7月5日抽检人员当日在该养老院用于抽样红萝卜为6斤,而该养老院当天和保亭佰姓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购进的红萝卜票据单上为5斤,实际抽样的基数和发票单据上的载明数量不一致,同时该养老院在2024年6月24日也分批次和保亭佰姓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购进过4斤的红萝卜,并说明对所购进的红萝卜都放冰箱里储存使用。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保亭佰姓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调查,其表示该养老院进货时间分别为2024年6月14日购进红萝卜4斤、2024年6月24日购进红萝卜4斤、2024年7月5日购进红萝卜5斤,上述该养老院所购进的红萝卜其有留存进货单据和微信记录信息为证。

综上,该养老院有在保亭佰姓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购进红萝卜4斤、2024年6月24日购进红萝卜4斤、2024年7月5日购进红萝卜5斤,总共分批次购进数量为13斤。

(二)产品控制情况  

保亭长养温泉养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2024年6月14日购进红萝卜4斤、2024年6月24日购进红萝卜4斤、2024年7月5日购进红萝卜5斤,总共分批次购进数量为13斤,用于抽样6斤,因已全部使用,无法召回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红萝卜。截至目前,未发现有养老院用餐人员因食用上述红萝卜,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该养老院经营使用的红萝卜存在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保存相关凭证等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该批次不合格红萝卜的进货来源,截止目前未接收到关于食用农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相关报告及投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以及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的通知>(琼市监规(2024)1号)附件:1.《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保亭长养温泉养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不予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部门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地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保兴东路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编:572300

 联系电话:0898-83662368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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