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9期)
索 引 号:scjdglj/2024-00823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02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2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9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1日,我局在保亭县城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其中1批次的糕点(名称:蛋黄椰蓉港香月饼),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者:保亭保城荣升商行。检验机构: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五指山分所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9月11日,收到蛋黄椰蓉港香月饼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后,我局立即将保亭保城港香食品厂涉嫌生产不合格蛋黄椰蓉港香月饼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4日将蛋黄椰蓉港香月饼的《检验报告》送达至保亭保城港香食品厂。
经调查,保亭保城港香食品厂于2024年8月21日生产蛋黄椰蓉港香月饼(生产日期:2024年8月21日)共43盒,批发价格为20元/盒,销售金额为860元(43盒×20元/盒)。
(二)产品控制情况
保亭保城港香食品厂于2024年8月21日生产蛋黄椰蓉港香月饼(生产日期:2024年8月21日)43盒,其中14盒销售给保亭保城荣升商行,召回15盒,剩余14盒销售给散客,因时间较久,无法召回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蛋黄椰蓉港香月饼。截至目前,未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上述蛋黄椰蓉港香月饼,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保亭保城港香食品厂生产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蛋黄椰蓉港香月饼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禁止小作坊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小作坊生产经营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鉴于保亭保城港香食品厂生产生产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蛋黄椰蓉港香月饼的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真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序号56号“裁量阶次:一般违法情形、裁量标准:“一般处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6500元以上不足8500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6万元以上不足2.4万元罚款。”的规定一般违法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保亭保城港香食品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7000元罚款。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9月11日,收到蛋黄椰蓉港香月饼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后,我局立即将该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蛋黄椰蓉港香月饼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4日将蛋黄椰蓉港香月饼的《检验报告》送达至保亭保城荣升商行。
经调查,保亭保城荣升商行于2024 年8月21日从保亭保城港香食品厂购进蛋黄椰蓉港香月饼(生产日期:2024年8月21日)14盒,购进价格为20元/盒,销售价格为25元/盒,货值金额为280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
保亭保城荣升商行于2024年8月21日购进蛋黄椰蓉港香月饼(生产日期:2024年8月21日)14盒,当天全部用于抽检,未销售给消费者,故无需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保亭保城荣升商行销售不合格蛋黄椰蓉港香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保亭保城荣升商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真进行整改,属于首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当事人进货时索要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该批次不合格蛋黄椰蓉港香月饼的进货来源,没有影响食品安全追溯机制,该商行无主观故意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蛋黄椰蓉港香月饼,并不知道所采购的蛋黄椰蓉港香月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
综上,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保亭保城荣升商行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部门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地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保兴东路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编:572300
联系电话:0898-83662368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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