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期)
索 引 号:scjdglj/2025-00072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5年03月28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28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7日,我局在新政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其中1批次的食用植物油(名称:压榨花生油),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 B₁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者:保亭新政合兴榨油小作坊。检验机构: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1月21日,收到压榨花生油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后,我局立即将该经营者涉嫌生产不合格压榨花生油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4日,将压榨花生油的《检验报告》送达至保亭新政合兴榨油小作坊。
现查明,保亭新政合兴榨油小作坊于2024年12月17日用花生原料生产了压榨花生油共200斤,其中用于抽样6斤,6斤压榨花生油样品无偿提供给保亭县市场监管局抽样使用,其余压榨花生油都销售给了市场上的散客,销售价格为15元/斤,销售金额为194斤×15元/斤=2910.00元,此案货值金额 2910.00元,违法所得为2910.00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
保亭新政合兴榨油小作坊于2024年12月17日生产压榨花生油200斤,其中用于抽样6斤,剩余的194斤销售给散客,因销售时间较久,无法召回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压榨花生油。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上述压榨花生油,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保亭新政合兴榨油小作坊生产黄曲霉毒素B1 项目不合格压榨花生油的行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禁止小作坊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小作坊生产经营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鉴于保亭新政合兴榨油小作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真进行整改,属于首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依据《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序号56 号“裁量阶次:轻微违法情形、裁量标准:“从轻处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不足6500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初1万元以上不足1.6万元罚款。“的规定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保亭新政合兴榨油小作坊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5000元罚款。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部门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地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保兴东路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编:572300
联系电话:0898-83662368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8日
版权所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83668261 政府综合服务热线:0898-12345
琼ICP备0500004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90002 琼公网安备469029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