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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期)

索  引  号:scjdglj/2025-00076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5年04月07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7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2025年第2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1212日,我局在县城农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其中1批次的食用农产品(名称:水芹),经抽样检验,辛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者:保亭保城高华丽蔬菜摊。检验机构: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五指山分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1月13日,收到水芹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后,我局立即将该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水芹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5日,水芹《检验报告》送达至保亭保城高华丽蔬菜摊

现查明,保亭保城高华丽蔬菜摊2024年12月12日购进上述不合格水芹共购进18斤,购进价格为6元/斤,购进金额为108元,销售价格为9元/斤,销售总金额共162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  

保亭保城高华丽蔬菜摊2024年1212日购进水芹18斤,其中14斤水芹销售给抽检人员,剩下的4斤水芹销售给市场上的散客,因销售时间较久,无法召回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水芹。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上述水芹,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保亭保城高华丽蔬菜摊采购食品未落实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行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销售辛硫磷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水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行试)》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行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子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的规定,对保亭保城高华丽蔬菜摊未落实索证索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鉴于保亭保城高华丽蔬菜摊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序号62号的裁量规定从轻行政处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行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保亭保城高华丽蔬菜摊销售辛硫磷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水芹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保亭保城高华丽蔬菜摊首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小,社会危害轻微,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真进行整改,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31号的裁量规定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保亭保城高华丽蔬菜摊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未落实索证索票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2. 销售辛硫磷项目不符合要求水芹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600元罚款;共计罚款 800元。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部门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地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保兴东路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编:572300

 联系电话:0898-83662368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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