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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5期)

索  引  号:scjdglj/2025-00226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06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6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2025年第5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79日,我局在新政农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其中1批次的食用农产品(名称:橙),经抽样检验,2,4-滴和 2,4-滴钠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者:保亭新政陈经武水果批发摊。检验机构: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8月8日,收到橙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后,我局立即将该经营者涉嫌制售不合格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4日《检验报告》送达至保亭新政陈经武水果批发摊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9日在保亭南茂大可水果批发部购进上述不合格橙49斤,购进价格:4.2元/斤,共购进金额:205.8元(计算:49斤×4.2元/斤=205.8元),其陈述上述购进的49斤橙,在销售过程中有14斤橙烂掉了,实际只剩下35斤橙,其中6斤橙是销售给抽检人员,销售价格为6元/斤,剩下29斤都以6元/斤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市场上的散客,销售总金额:210元(计算:6斤×6元/斤+29斤×6元/斤=210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  

保亭新政陈经武水果批发摊202579日购进橙49斤,其中6斤橙销售给抽检人员,14斤在销售过程中烂掉了,剩下29橙销售给市场上的散客,因销售时间较久,无法召回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橙。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上述橙,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保亭新政陈经武水果批发违反《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三项、《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情节,给予一般情形行政处罚。

综上,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保亭新政陈经武水果批发摊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 警告;2. 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

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欢迎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如果在市场上发现有害食品,请拨打12345投诉举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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