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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豁免清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xzspfwj/2023-00334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保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17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7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豁免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豁免清单(试行)》已经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3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10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豁免清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有效促进和提高我县城乡建设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建筑法》《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类型及特点,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本清单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在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辖区内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清单所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豁免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依照本清单的具体规定,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即可开工建设。

    第四条 实施施工许可豁免的工程项目:

    (一)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含);

    (二)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含)的且高度不超过三层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城市建设中的一般性环境综合整治内容,包括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不影响到建筑主体结构的室内外楼梯改造、房屋立面出新、屋顶改造、杆线下地、供水管网、灯光亮化及道路、桥梁维修工程;

    (四)不改变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改变外立面、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的既有产权房屋(公共建筑除外)的装饰装修工程、修缮工程、楼体外墙体保温工程(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项目除外);

    (五)城市照明及灯光亮化、道路桥梁、电网线路及通讯网络等设施日常管养维修工程;

    (六)在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内建设的非经营性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等建筑小品、内部道路、步行桥(涵)、儿童游乐设施和公厕新改扩建工程、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立体机械式停车泊位、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停车位以及由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既有建(构)筑物改造更新工程;

    (七)因抗疫、地质勘察、工程施工原因,搭建的施工围墙、挡土墙等设施;

    (八)公交车站(亭)、网络通讯设施、充电设施、非机动停车设施、交通管理的岗亭工程;

    (九)在已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内部组织实施的新改扩围墙、绿化工程、道路改扩建及供水工程;

    (十)依法核定为文物保护或历史建筑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工程;

    (十一)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

    (十二)军用房屋建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招标工程应以中标标的作为施工许可豁免的判断标准,非招标工程项目以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上登记的规模、建筑性质、金额等作为施工许可豁免的判断标准。

    第六条 予以豁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实行严格的工程自管,或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代替进行管理,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建筑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满足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市政管理、生态环保、消防、卫生防疫、地质、结构等公共安全要求,务必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保相关利益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对豁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发现建设单位出现异常动向要及时沟通联系、协调联动,及时作出有效反映,纠偏纠错,严守风险防控底线。

    第八条  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强化动态监管。建设单位或个人不符合施工许可豁免资格,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及处理。

    第九条  本清单仅限于免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和办理,不作为其他审批手续和材料豁免的依据。

    第十条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对豁免清单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清单由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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