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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优化调整我县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774279957/2024-00041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保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4年04月12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2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优化调整我县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人才的战略资源作用,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我县创新创业,以满足保亭在“十大特色重点产业”发展中的人才需求,让更多的优秀人才为保亭“三区三地”发展出谋划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优化调整我县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省户籍居民,均可购买我县住房,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

二、在我县工作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我县商品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县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实际引进并在我县工作但尚未在我省落户的各类人才(含柔性引进人才),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中至少1人在我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且其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我县无住房的,本人可在我县购买1套商品住房。

四、在我县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其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我省无住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可在我县购买1套商品住房:一是落户我县的符合绿色低碳要求的“十大特色重点产业”项目且实际运营企业的员工;二是通过我县政府招商引资落地,并开工且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企业的员工;三是入驻我县各类产业园区且实际运营企业的员工;四是上一年度在我县累计纳税额达1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投资额达3500万元及以上(以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为准)企业的员工;五是总部设立在保亭的企业(含其控股公司)的员工;六是外省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派驻保亭工作的工作人员。

五、我县目前存量的产权式酒店客房、酒店式公寓(非住宅性质)按商业项目销售政策执行。

六、在坚持不得将商业、办公类项目变相开发建设成为“类住宅”项目的前提下,对我县目前存量商业、办公类项目进行优化调整:商业、办公类项目产权分割销售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

七、多孩(二孩及以上)家庭在我县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现行政策允许购买套数的基础上增加一套。

本通知自发布之时起施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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