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优化调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安居房购房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774279957/2024-00085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保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14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4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优化调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安居房
购房政策的通知
为妥善解决保亭县域符合申购安居房条件的教师医务人员、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及引进人才等住房问题,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2号),在符合海南省、保亭县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对保亭县安居房购房政策作出如下优化调整。
一、优先满足本县域内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需求,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申购县域内安居房项目。
(一)在本县从业的基层教师医务人员,符合基层教师医务人员定义,及符合以下购房条件之一且提供继续在本系统基层服务1年及以上承诺书的,可购买安居房:
1.基层教师医务人员定义。
基层教师是指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关镇和划入城市主城区的乡镇)工作,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含特岗教师)、编外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岗的专任教师。
基层医务人员是指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关镇和划入城市主城区的乡镇)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在岗医务人员、编外在岗医务人员和“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医务人员,乡村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医务人员含医生、护士、卫生技术人员和公共卫生工作者。
2.购房条件。
2.1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县城区域无住房且无购房记录的。
2.2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域内拥有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33.3㎡的。
(二)本县域除基层教师医务人员外的教师医务人员及本县域外经组织安排到保亭县支持基层教育系统、基层卫生系统工作的人员,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或者在海南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保亭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33.3㎡,已经或承诺在保亭服务1年的,可以在县域内申购1套安居房。
二、在本县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房:
引进人才定义:经海南省、县人才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引进人才(含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才)。
(一)已在本县城镇落户,本人在本县累计缴纳3个月及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33.3㎡的。
(二)未在本县城镇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县累计缴纳3个月及以上个税或社保,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保亭县连续缴纳累计满2年个税或社保,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
(三)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县累计缴纳3个月及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33.3㎡的。
(四)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县累计缴纳3个月及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购房记录的。
(五)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以及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县累计缴纳3个月及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购房记录的。
(六)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县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县累计缴纳3个月及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购房记录的。
(七)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县(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县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政策性住房和无政策性住房购房记录,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或者在保亭县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保亭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33.3㎡的。
三、在本县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房:
(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文件,2020年4月28日前已在本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33.3㎡的;
(二)2020年4月28日后在本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县累计缴纳3个月及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33.3㎡的;
(三)未在本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县累计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四、支持重点企业及员工购房。
(一)对未在保亭县落户的企业单位员工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政策性住房和购房记录,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或者在保亭县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保亭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33.3㎡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县域内申购1套安居房:
1.符合我县“十大特色重点产业”的项目且实际运营的企业,由购房者参照《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十大特色重点产业发展工作方案》自行判定,提交企业类型条件情况说明;
2.上年度纳税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并连续纳税满3个月以上的企业;
3.与从业企业签订2年或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保亭县服务2年及以上;
4.在保亭县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24个月。
(二)鼓励保亭县内重点企业购买安居房,阶段性用于企业内部职工周转房,参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范围管理。待持有3年后,可以出售给在企业内工作并符合保亭县安居房政策规定的职工。申购企业须符合保亭县的建设发展方向。
五、支持保亭县本地就业人群(本地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购房,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可以申购1套安居房项目:
(一)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购房记录,或者在本省城镇拥有一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保亭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33.3㎡的;
(二)本人已在本县累计缴纳3个月及以上个税或社保,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我县连续缴纳累计满2年个税或社保、或按照《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已在本县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且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
(三)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
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已转让的住房。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房。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主。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本通知内容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海南省及保亭县安居房相关规定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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