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才周转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zfhfcfwzx/2024-00072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保亭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10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0日 发布机构: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才周转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才周转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0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才周转住房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规范我县人才周转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提高我县人才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周转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并限定套型面积和优惠租金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的周转住房,人才周转住房统一申请、统一配租、统一管理。
第三条 县委人才发展局会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做好人才周转住房申请人保障资格的审核、住房配租和后续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资规、公安、税务、市监、国资、保城镇政府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才周转住房相关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房源
第四条 人才周转住房保障对象为:(一)经海南省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在保亭全职工作的;(二)县委县政府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且实际在我县工作的;(三)保亭县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管或高层次人才;(四)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引进的人才团队成员;(引进人才腾退的房子,住房中心要保障最低60套公租房)(五)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保障住房的党政人才;(六)通过与我县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全职派驻至保亭推动省级重大项目建设的引进团队成员。
第五条 人才周转住房房源为七仙君悦小区1号楼1单元11-15层和1号楼2单元1-15层共计40套,套型建筑面积分别为F户型的119.76㎡,F1户型的118.42㎡。2023年12月20日第一轮选房面向人才出售剩余的42套房源,同步纳入人才周转住房房源中。
第六条 对于第一轮出售剩余的纳入人才周转住房房源中的42套房源,可在2024年12月前继续出售给符合购买条件的但未购买的人才。2025年1月后,后续的房源由县委人才发展局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面向在保亭全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或县委县政府引进的人才团队成员销售。
第三章 配租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才周转住房的配租条件为申请家庭(个人)在我县城镇范围内无住房,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产权式酒店及自建房等。
第七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配租条件:
(一)在我县拥有自有房屋(不包括非住宅用房)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
(二)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保亭县范围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的;
(三)已享受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含享受后转让的情形)的;
(四)在保亭县内申请保障之日前3年内曾因赠与、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第八条 家庭成员可以包括父母、子女及具有赡养、抚养义务的家庭其他成员,成年并已结婚且具有工作能力的兄弟姐妹不包括在内。
第四章 申请审核程序
第九条 申请方式:人才周转住房可以家庭、个人申请(家庭是以夫妻和单身子女组成的家庭核定,包括离异(或丧偶)带子女家庭;个人指未婚、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第十条 申请租赁人才周转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备查)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备查)及复印件;
(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登记证书原件(备查)及复印件或婚姻状况承诺书;
(四)用人单位证明、有效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申请租赁人才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初审意见。申请人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核查,经核查符合资格条件的由申请人单位进行公示,首次公示期限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出具意见,再次申请时无需公示。
(二)县委人才发展局审核。县委人才发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三)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复核。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复核意见并出具受理告知书。经复核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四)公示。经复审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者,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会同县委人才发展局(县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在广告栏、网站或媒体予以公示10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及住房情况等。
(五)批准。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由县委人才发展局、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予以批准配租。
第五章 配租方法
第十二条 人才周转住房实行统一管理的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以抽签的形式安排人才周转住房。
第十三条 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的基本排序及相关事项:
(一)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房号;
(二)因申请人特殊原因不能到场可委托他人抽签;
(三)申请人只能一次性选房号,房号选定后不得更改。
(四)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与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签订《人才周转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房号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房屋的,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可取消其配租保障资格;取消资格的,准予申请人申请其他住房保障方式。
第六章 租金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周转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委人才发展局、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县市监部门加强对实际租赁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保障对象的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
(一)经县委县政府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免收租金。
(二)其他人才参照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三)经县委人才办“一事一议”通过的专家及团队成员免收租金。
(四)通过与我县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全职派驻至保亭推动省级重大项目建设的引进团队成员免收租金
第十六条 人才周转住房租金一次性缴交期限不低于6个月,住户在缴交人才周转住房租金的同时,必须按物业管理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水电、燃气、电视电话、宽带等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人才周转住房租金以及配套建设的商铺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缴的租金全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专项用于人才周转住房的维护管理。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人才周转住房的物业管理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定有资质的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其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按照县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房屋租住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由承租人负担,房屋(未分配)空置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县财政拨款支付。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设备。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照价赔偿。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承租人才周转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委人才发展局会同人才所在单位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县委人才发展局会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我县获得其他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房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闲置承租住房的,或者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在所承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连续3个月拖欠住房租金的;
(八)连续3个月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或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九)承租人与保亭县签订相关服务合同期满,并未续签合同的;
(十)电动自行车、小车等停放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对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电瓶带上楼充电的,一经发现,将进行清退处理。
(十一)我县的引进人才在承租人才周转住房及人才租赁住房的,承租人达到退休年龄且无相关单位继续聘用的。(我县相关部门返聘除外)
(十二)已享受我县人才周转住房的,相似的人才住房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 个月前向县委人才发展局提出申请。县委人才发展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续租合同每年需重新签订。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人才周转住房;拒不腾退的,由县委人才发展局会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委人才发展局会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做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人才周转住房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退回。在本县无住房迁出确有困难的,可向县委人才发展局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申请延长迁出配租住房的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延长期内租金标准按同地段商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延长期满后当事人仍不迁出的,可由县委人才发展局会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可单方终止《人才周转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购置七仙君悦小区房产及其他安居房和人才租赁住房的业主,应在交房后1个月内及时将所承租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退租。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委人才发展局应当会同社区、公安、民政、市监、保障对象单位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人才周转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县委人才发展局会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应当按户建立人才周转住房档案,社区、公安、民政、市监、税务、保障对象单位等有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租住户家庭的人口及住房变动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享受人才周转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按照县委人才发展局要求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才周转住房保障的,县委人才发展局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人才周转住房保障的,由县委人才发展局会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责令按照市场租赁价格补缴承租期间的租金和利息并收回所租人才周转住房。申请家庭在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公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享受人才周转住房的家庭违反本细则,擅自转让、互换、出租、转租、出借其所承租的人才周转住房的,由县委人才发展局会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终止其住房保障
资格,收回人才周转住房;被终止住房保障的家庭在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公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在人才周转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人才周转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违规为他人申请、办理人才周转房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在初步核实有关问题后,及时依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承租人才周转住房的,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在初步核实有关问题后,及时依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委人才发展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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