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进一步完善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774279957/2024-00127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保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24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4日 发布机构:关于进一步完善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税务局 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4〕7号)文件精神,为解决保亭现有房屋建筑项目因历史遗留问题未能正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问题,推动我县历史遗留问题项目不动产登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为原则,充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推动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竣工验收问题解决。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保亭县域内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产权式酒店等,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购房人房屋来源合法且无过错,因历史遗留问题未能办理竣工验收的房建项目(不含自建房);2021年8月16日后新增不动产登记问题不适用于本通知。
三、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历史遗留问题项目认定
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相关权利主体诉求项目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办理竣工验收,经相关部门确认可纳为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按相关程序落实解决竣工验收、不动产权登记等问题的项目。
(二)责任主体确认
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房建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直接责任,并申请补办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灭失造成申请主体缺失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补办竣工验收相关手续的责任主体;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经登记机关公告,无异议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指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代为申请办理。
(三)办理竣工验收与补办相关手续并行
对于被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建项目,按“证办分离,证缴分离,以民为本,安全第一”的基本原则开展房屋竣工验收,不属购房人责任的,办理竣工验收与补办相关手续及补缴相关税费并行,由相关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追溯法律责任。责任主体申办竣工验收时,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以用地手续不完善,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未建设人防工程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等问题作为前置条件;但对影响建筑主体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涉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督促消除影响后才予办理。
(四)分类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1.对于项目工程质量和消防等验收合格,因工程未结算、档案未移交等因素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由住建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或凭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可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对于项目建设因施工手续不全、施工技术资料缺失、相关建设主体灭失或拒不配合等原因造成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建设单位、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或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或组织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符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建规〔2022〕8号)要求)、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已建工程部分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抗震设防区应含抗震鉴定)、消防安全评估。经质量安全鉴定、消防安全评估后整改合格,鉴定报告和评估整改报告的结论中有明确的“该建筑结构符合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类似表述的,经住建部门核实满足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后,可以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应含抗震鉴定)、消防安全评估整改报告代替施工技术资料,由住建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对于项目建设年代较早,已投入使用的历史遗留问题房屋,按现行规范、标准验收未能合格的,参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58号修正令)第四十三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 号)第13条“审查机构应按照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按房屋设计时有效的规范、标准进行鉴定及评估,在报告中注明所依据的规范及标准版本,若鉴定及评估不合格,必须按要求整改合格。
四、申请“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由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责任主体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或是以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应含抗震鉴定)报告代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二)消防验收认可文件或者评估整改报告。
在收到以上材料后,如有补正意见的,我局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补正意见,材料符合要求的在8个工作日内,我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认定意见。若是所申请项目未通过规划核实及人防验收,我局会同步推送资规部门及人防部门,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征缴相关税费或是向责任单位追溯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因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建设单位主体灭失等原因不能通过审批管理平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可以实行线下办理。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通知内容解释权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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