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告
索 引 号:zhxzzfj/2024-00321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25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5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公告
保亭港揭电子厅 等11家企业(名单附后):
经查,你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依法立案,并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有关规定,你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将被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起六十日内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吊销企业名单(11户)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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