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索 引 号:zhxzzfj/2025-00198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04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4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我局立案调查的森林督查图斑2023年2期311号图斑内(保亭县六弓乡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金江分公司新星派驻组7队倪露承包的橡胶园内)建设建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因经过在海南日报上刊登认领、现场张贴公告、在保亭县人民政府网公告等方式,均无人认领该图斑内的建构筑物,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依法在保亭县人民政府网公告送达,请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签收,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董运朝 联系电话:0898-83663236
联系地址:保亭县文明北路综合行政执法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保亭综执罚告字〔2025〕第115号
森林督查图斑2023年2期311号图斑:
经查,森林督查图斑2023年2期311号在保亭县六弓乡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金江分公司新星派驻组7队的橡胶园内,该图斑内有人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兴建建(构)筑物,占地面积94.66㎡(铁皮看护房:85.46㎡;厕所:9.2㎡)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2018年4月3日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的规定。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2018年4月3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塘及其他破坏林地的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照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应拆除所占用林地上兴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图斑内的建构筑物经公告等方式均未寻找到当事人,本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认定该图斑内建构筑物为无主物。
综上所述,本机关拟对森林督查图斑2023年2期311号内建构筑物作出限期自行拆除该占用林地上违法兴建的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邮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联系人: 董运朝 联系电话: 83663236
联系地址: 保亭县文明北路综合行政执法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30日
备注:该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签收人,一份存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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