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加茂镇 2021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索 引 号:008241079/2021-00178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加茂镇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29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9日 发布机构:
根据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1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振〔2021〕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历次全会精神,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村帮扶机制,健全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加快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面振兴,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不断提高村集体经济及农村低收入人口的生产及生活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着眼全县优势特色产业资源,推进优势产业规模化发展,提高优势产业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的贡献率。
(二)着重产业培育。按照县委、县政府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结合我镇实际,在强化示范产业的基础上,选准发展潜力巨大的特色优势高效产业和现代化产业,培育产业新的增长点,加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三)注重实效。一是突出产业发展与带动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村集体经济发展相结合。按照农业产业发展的要求,注重扶持技术基础扎实、市场前景广阔、生产效益高且农村低收入人口易于接受的地域优势产业,长短结合,确保产业项目效益的持续性;要结合乡镇自身优势和脱贫村产业布局,充分发挥企业、合作社在资金、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的资源优势,重点在果品、蔬菜、畜禽种养殖产业方面给予技术指导、产业扶助、农产品加工增值等方面的帮助,提高行政村、农村低收入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实现一村一品;二是突出产业覆盖与提高组织化程度相结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扶持引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增收示范点等经营主体,采取租赁联结、劳务联结、订单联结、服务联结等方式,紧密联结定向带动农村低收入人口共同发展特色产业。
三、资金分配
县财政局下拨2021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共202.75万元。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117.75万元用于产业项目,85万元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四、资金使用方向
为确保达到省里提出的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衔接资金总规模的比例要求,本次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产业发展,按照《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和《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的相关规定安排资金使用,具体内容实施如下:
49.2万元用于2021年种养殖业奖励补贴项目,4.5万元用于2021年监测户采购农业生产资料补助项目,64.05万元平均分配给六个行政村(10.675万元/村)用于加茂镇农产品仓储物流集散中心项目,85万元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五、相关要求
(一)2021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为镇政府。
(二)各村委会抓紧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提前做好相关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镇政府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制定项目细化实施方案,在辖区范围内公示不少于10天,并将实施方案报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三)产业发展资金应遵循“到乡到村带户”的原则安排项目。镇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批次拨付资金。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的资金收益部分可用于:村内小型公益项目;村内农村低收入人口的产业扶持;资产收益分配等。组织验收时,镇政府制定项目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内容、责任等,并形成验收报告,将验收情况报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四)加大资金项目监管力度。严格执行负面清单管理,严禁将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产业振兴无关的项目。严格按照《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琼财采〔2019〕781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全面加强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并及时在全国防止返贫信息系统中录入项目的资金绩效目标表。没有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明确的项目不得安排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不得入库。同时,镇纪检监察室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展开监管,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坚决杜绝截留、挤占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行为,一旦发现,将依法严格处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加强项目公示公告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琼扶办发〔2018〕184号)要求,落实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执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公告公示“两个一律”要求执行(即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镇、村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示)。
(六)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的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海南省扶贫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琼脱贫指〔2020〕18号)的确权原则及时将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资产移交所有者,落实好管护责任。
加茂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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