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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乡镇级人民政府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审批及申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20-00220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年03月24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2020〕14号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25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乡镇级人民政府设施农业

用地项目审批及申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促进乡镇级人民政府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审批和申报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关于进一步促进乡镇级人民政府设施农业

用地项目审批和申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我县设施农业用地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工作,规范和完善我县乡镇级人民政府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审批和申报流程,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文件精神,从我县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将设施农业项目区别于其他非农建设项目,有针对性、适度灵活的为用地单位及个人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促进我县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同时,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完善、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和申报工作,严格防范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进行非农建设,非法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行为。

  二、设施农业用地定义和相关要求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业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业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业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工厂化、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2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工厂化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三)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烘干晾晒、分拣包装、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含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10亩;种植面积在500亩至1000亩(含1000亩),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15亩;种植面积在1000亩至1500亩(含1500亩),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在1500亩至2000亩(含2000亩),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25亩;种植面积在2000亩以上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

  (四)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相关要求

  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林地、园地、耕地等农业用地,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无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无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三、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批权限和办理流程

  (一)审批权限

  根据《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精神,我县将设施农业用地由现行县级备案制调整为乡镇级备案制。调整后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营者《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核备案,不再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每2个月汇总情况后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二)办理流程

  1.用地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应同时出具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2)申请单位(或个人)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报告书(必须载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等内容);

  (3)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利用平面设计图及项目土地勘测定界图(应明确设施建筑的功能、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4)农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用地规模以及种植、养殖的品种、规模等);

  (5)土地承包合同或流转协议书(涉及流转的,需有承包农户同意意见书)。

  2.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用地申请后,应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权属单位)与设施农业用地生产经营者三方共同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即用地协议书)。

  3.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使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年限。

  4.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权属单位)和设施农业用地生产经营者协商一致后,将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5.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权属单位)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三方用地协议需载明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等协商内容;公告期间存在异议的,应先妥善解决争议问题后方可签订三方用地协议,继续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手续。

  6.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7.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就设施建设的设计方案、用地协议、复垦协议、材料齐备等方面进行审核备案。

  四、其他要求

  (一)各乡镇的农村互助资金单位、集体经济合作社、扶贫互助合作社及各乡镇重点扶持的扶贫户在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项目单位或个人进行选址,并引导项目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约紧凑,不突破建设用地规模、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人文风貌,优化耕地保护、村庄建设、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用地布局,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二)在申报项目未动工之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农业服务中心、乡镇国土所及规划所的相关工作人员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影像记录,谨防项目单位或个人后期进行项目建设时突破所申报的用地界限。生产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监督经营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职能加强对申报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如: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非农化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查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早查处”。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历史上已建设完成投入使用且满足备案规模要求,但尚未进行审批或备案的,请按上述办理流程予以补办备案手续。

  (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巡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重点地区设施农业用地的巡查活动,对乡镇政府审核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抽查,发现违法占地或违法建设的线索,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促进乡镇级人民政府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审批和申报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1.规模化畜禽养殖最小规模标准
2.规模化种植最小规模标准
3.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
4.设施农用地申请备案表
5.农业设施建设方案
6.设施农用地复垦复耕承诺书
7.农业设施用地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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