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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黑名单”重罚消费欺诈行为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2-23 16:43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建立“黑名单”重罚消费欺诈行为


  本报讯(记者:苏庆明 通讯员:夏方禹娃 实习生:范平昕)根据省人大立法计划安排,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近日,该局就《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定》明晰了“消费欺诈”的定义并加大惩处力度,建立“海南省消费欺诈黑名单”制度,并强化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功能,以严厉打击损害海南自由贸易港形象的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等消费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

  据悉,《规定》首次明确了“消费欺诈”的定义,即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短斤缺两、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较详细地列举了消费领域常见的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短斤缺两、强买强卖等15种典型欺诈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对消费欺诈行为处罚较轻的问题,《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力图形成震慑作用,规定经营者存在消费欺诈行为的,对个人经营者处1万元罚款,对单位经营者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经营者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还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停产停业的期限应当不少于3个月。经营者为单位的,还将对其股东(投资人)之外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对经营者欺诈行为坐视不管的,交易市场开办者也不能免责。《规定》明确,在同一交易市场,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经营者因消费欺诈受到行政处罚的,对交易市场开办者处30万元的罚款;对交易市场开办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3万元罚款。

  同时,对因消费欺诈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判处刑罚的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规定》还明确了一定期限乃至终身不得在原交易市场、市场所在市县乃至海南经济特区从事同行业经营活动或担任经营管理人员的禁业限制措施。

  为构建杜绝消费欺诈长效机制,《规定》提出,建立“海南省消费欺诈黑名单”制度,对有主观恶意、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消费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列入“海南省消费欺诈黑名单”,除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信用中国(海南)公示外,还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曝光。

  我省还将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因消费欺诈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者,在申请商事登记、资质资格、行政许可、投融资、土地供应、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年至5年不等期限不予受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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