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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2-03 21:47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一、制定必要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再次强调要强化备案监督,“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要求,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制定办法很有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有: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3.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办法》对适用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保亭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受理和办理审查建议。

  (二)审查原则。《办法》第四条明确办理建议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三)提出审查建议的程序。《办法》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或者向备案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受理、处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答复意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起草部门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答复部门由县政府指定,其他制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由主发文机关负责受理、处理,并将处理意见答复建议人;其他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四)审查范围。《办法》第五条明确,建议人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1.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

  3.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4.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违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5.其他违法情形。

  (五)审查时限。《办法》明确,制定机关或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于依法受理的审查建议,原则上应当在60日内完成审查并书面回复,经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六)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不予受理的六种情形:

  1.建议审查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2.建议人就同一内容已经依法向其他有审查权的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的;

  3.制定机关就同一内容的审查建议已经作出处理的;

  4.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对该异议文件的合法性已经作出认定的;

  5.建议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该异议文件的审查申请的;

  6.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文件链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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