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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21-00276 分  类:政府办文件 /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年02月02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规〔2021〕3号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3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规范性文件

建议审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政府规章及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第三条 建议人对本县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以下统称审查建议),以及制定机关、备案机关对审查建议的受理、处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建议人是指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制定机关是指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备案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

  第四条 办理建议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第五条 建议人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

  (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违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五)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条 建议人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审查建议之日起60日内研究处理,并答复建议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不超过30日的处理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案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应转制定机关按前款规定办理,办理结果报备案机关。

  第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指定工作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或者向备案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受理、处理,处理意见经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后,由起草部门报县政府同意,再行答复建议人。起草部门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答复部门由县政府指定,其他制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其具体承担受理、审查、答复等相关工作。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由主发文机关负责受理、处理,并将处理意见答复建议人;其他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提出审查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

  建议人提交书面审查建议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 审查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建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以及建议审查的具体内容;

  (三)建议审查的理由、依据;

  (四)建议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提出审查建议的日期。

  第十条 制定机关或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建议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建议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

  (二)审查建议材料存在错误且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建议人当场更正;

  (三)审查建议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一次性告知建议人补正。建议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建议人放弃审查建议。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处理期限。

  除前款规定外,审查建议自制定机关或备案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建议审查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二)建议人就同一内容已经依法向其他有审查权的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的;

  (三)制定机关就同一内容的审查建议已经作出处理的;

  (四)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对该异议文件的合法性已经作出认定的;

  (五)建议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该异议文件的审查申请的;

  (六)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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