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提高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按照县司法局《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后续工作的函》要求,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保府办规〔2023〕3号)。
二、出台依据
《海南省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全县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县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和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之前须是县财政供养人员)
2.省属驻保亭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之前须是省财政供养人员)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来源和筹资标准
1.医疗补助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县属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省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工资来源渠道解决。各相关参保单位每月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县税务局等部门办理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相关手续。
2.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筹资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筹资标准,在职人员为其公补月缴费基数的10%,退休人员为其公补月缴费基数的10%。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1.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个人账户,用于补助门诊医疗费用。
月划拨标准:在职人员为其公补月缴费基数的8%;退休人员为其公补月缴费基数的8%。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按如下规定补助:
(1)住院治疗时,个人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超过1000元(不含1000元)的,超出部分补助90%,自付10%。
(2)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经具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会(医保)经办机构批准的,其门诊专项医疗费,个人年度自付超过2000元(不含2000元)的,超出部分补助90%,自付10%。
(3)按上述规定全年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的,超过部分补助95%,自付5%。
(4)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人员除按上述规定补助外,住院时,床位费超过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但低于医保行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普通病房单人间标准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
(5)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其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与其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挂钩,男性和女性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分别满30年和25年的,其公务员医疗待遇按第1、2、3项规定相应标准执行。
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每减少1年,其享受公务员待遇标准相应降低3%。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结算管理
1.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定点管理。公务员应持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等有效凭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先记账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3.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跨省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未能直接联网结算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结算时,应提供能够表明医疗费用使用具体情况(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的相关医疗单据及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
4.适用本办法的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将做好次年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预算资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各相应财政预算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并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将资金拨给各机关事业单位,然后由机关事业单位按月申报、缴纳。
5.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拒付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由县医保局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常见问题
(一)什么是公务员医疗补助?
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二)什么是个人自付?
自付费用是指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金额。包括起付线以下、乙类先行自付、按比例自付、封顶线以上、目录范围内超限价部分、待遇过渡期内二次报销统筹基金补偿部分;以及开展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打包付费方式且由患者定额付费的费用。
(三)什么是个人自费?
个人自费指的就是医保范围外的药品、医用耗材、项目,由参保人员全额支付。
五、实施时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印发后,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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